#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 #法律咨询

近日,无锡陆女士购买了48条软中华香烟,准备邮寄给广东汕头大婚的妹妹当喜烟,结果快递被无锡市*草烟**局查获。因无证运输*草烟**,陆女士被*草烟**局处以无证运输卷烟价值30%的罚款,计人民币1008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无锡市*草烟**局的处罚依据是《*草烟**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草烟**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家*草烟**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草烟**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以及《*草烟**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草烟**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草烟**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陆女士邮寄48条香烟显然违反了“每人每次一件两条”的规定。那么,陆女士可向快递公司索赔吗?
先说结论:可追究快递公司的合同违约责任,但无法依据侵权责任向快递公司追偿被行政处罚万元的经济损失。
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是本案中的一节被很多人忽略的事实:在陆女士对*草烟**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陆女士认为“*草烟**局和邮政公司私自拆开自己的快递包裹,属于违法行为,有错在先。”可见,陆女士交给快递公司时已自行打包,快递公司无权拆封,除非在运单标明,快递公司无从知晓陆女士运输的物品内容。
建立在这一节事实基础上,我们再从合同或侵权两种案由途径来推导一下可能的结果:
A、运输合同纠纷。如果陆女士以快递公司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完好地交给收货人为由,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由于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陆女士的香烟被查获并被处罚款,与陆女士遭受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问题是,合同纠纷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陆女士在自行打包后交寄快递时并没有注明物品名称为香烟,则很难说快递公司在承接该运单时,能够预见到被*草烟**局罚款万元的损失(而且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此,快递公司应对陆女士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很可能仅限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也就是不超过保价金额,或(未保价的)被罚没的香烟实际货值中不超过快递公司赔付规则范围的部分。
B、侵权责任纠纷。如果陆女士以侵权为由,要求快递公司对其造成陆女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人认为,涉事快递公司作为专业运输企业,理应知晓并遵守*草烟**制品运输相关规定,其同意陆女士的要求运送香烟,存在过错。问题就在于,对于陆女士自行打包后付邮的快递,快递公司无法知晓和预见陆女士要求运输的是香烟,因此,采取第二种案由,很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在快递被*草烟**局依法查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快递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较而言,也许第一种主张合同违约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约定的和可预见的损失对陆女士更为有利,多多少少能追回一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