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升,社会法制氛围的形成,有人从中嗅到了商机。专门游走于城乡的大小商超之间,以敏锐的目光发现并购买种种过期或标签有问题的食品,以此发起投诉诉讼,靠接下来的索赔获利。
对此行为,坊间贬褒不一,有的认为净化了市场 ,有的认为扰乱了秩序。 而作为公权一方的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也有站在自己角度的作法和说法。
法院:条理分明说辞硬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例。2022年3月,四川自贡市的张某向该院起诉称,2021年12月22日,他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柯雪萍超市购买了一袋“76g风旺黑猫豆皮”,售价4.5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日,保质期6个月,有销售清单为证。张某提出,其购买案涉食品时均已拍摄视频记录,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多天,请求判决柯雪萍超市退还购物款4.5元,其向柯雪萍超市退还货物;并赔偿其1000元。
柯雪萍超市经营者辩称,张某起诉的内容证据不充分,张某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为谋取个人私利,刻意到厦门岛内不同片区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多次起诉不同商家,其有选择性购买、*拍偷**偷录的套路一致,手法娴熟,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意索赔,不属于正常消费者。
湖里区法院首先认定,此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主审法官洪华娇说,此案争议焦点有3个方面:双方就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主张退还价款有无依据;张某主张柯雪萍超市支付赔偿1000元的请求能否成立?
法官们分析认为,张某提交的商品实物、购物小票及购买视频等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就案涉商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柯雪萍超市抗辩案涉商品为张某事先调包,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由柯雪萍超市承担不利的后果。
至于原告张某主张退还价款。《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涉商品在销售时已过保质期,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的食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某可以请求柯雪萍超市承担退货责任。柯雪萍超市应当退还张某实付货款。
不予支持的是张某主张柯雪萍超市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请求。
原因有以下详解,《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法对食品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同时,亦明确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包括以生产经营或牟利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消费领域的特别法,应当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概念。《民法典》强调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根据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行为诚实,恪守承诺。
经查实,张某为获利而发起诉讼的表现明显,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违背诚信原则,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张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6月9日,湖里区法院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柯雪萍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4.5元;张某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雪萍超市返还所购食品,如未能返还,按4.5元折抵退款金额;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场监管:指导操作有章法
面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性投诉举报行为的困惑,2022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的一则留言答复中提出了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是关于“打假人”。 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的规定,“打假人”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也很难区分。所以,只要是购买了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都要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处理。
二是关于“过期食品”。 “过期食品”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但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加强管理。
三是关于“要求调解”。投诉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提出十倍赔偿请求”如何处理 ?
(一)关于调解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争议具有调解的职责,其第三十九条只是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至于如何受理投诉、受理后如何处理,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
(二)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投诉的调解职责。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是否有调解职责,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有调解职责。
(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范围。需要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赔偿者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
四是关于受理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过期食品”的投诉,应当按照处理举报的程序处理即可。
将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就是:食品安全问题不调解,对索赔请求无权受理,对投诉按案件办理程序处理。
有专业人士认为,无论是社会面,还是国家机关,都应大力支持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对恶意以索赔为目的的团伙和个人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依法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