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口罩被骗44.1万!警惕疫情期间诈骗行为!
近日,淳安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口罩诈骗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一、案情再现
2020年1月底,杭州市淳安县人小何接到一个订单,对方要购买6.3万只3M口罩,并支付了66万元货款。小何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需求信息,不久,便有朋友推荐其加一名微信好友。该微信好友声称有货,要尽快购买,小何随后向对方支付了44.1万元的定金。次日,小何再次联系对方,发现自己被对方拉黑。感觉自己被骗后,小何随即向淳安警方报案。警方经过调查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官某焕、官某威两兄弟。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立即动身赶赴广东抓捕嫌疑人,民警一方面劝说两名嫌疑人主动投案,一方面积极联系嫌疑人退回小何支付的被骗款。3月3日至4日,两兄弟先后到淳安向警方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别骗货款。两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淳安警方刑事拘留并进一步审查。
二、案件分析
1、官某焕、官某威两兄弟涉嫌什么罪?
根据当前证据表明,官某焕、官某威两兄弟涉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既遂标准?官某兄弟是否已经既遂?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官某兄弟虚构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当事人小何,并骗取小何人民币44.1万元,致使被害人小何遭受巨大损失,故官某兄弟已经涉嫌诈骗罪既遂。
3、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官某兄弟骗取受害人小何人民币44.1万元,已经符合立案标准,并且骗取货款为数额巨大。
4、官某兄弟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根据浙江省标准官某兄弟诈骗数额巨大,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5、官某兄弟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
官某兄弟可能符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案发后经过警方规劝,官某兄弟两人于3月3日至4日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构成了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官某兄弟在投案自首后积极退还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会根据犯罪情节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律师提醒
1、当前网上口罩货源极少,可能会有商家以网络监控价格为由,引导顾客添加微信购买,此种情况强烈建议不要购买,可能会遇到诈骗。
2、建议微信端购买口罩的广大群众,一定要选择熟悉的朋友,找寻可靠途径进行购买。同时要注意口罩的真伪,防止购买假口罩、劣质口罩。
3、目前防护装备如口罩、护目镜、防护服和红外体温仪,除国家明确要求药店等正规渠道平价售卖外,个人微信商家渠道囤积或者以国外代购渠道的各类口罩和其他防护物资装备,受供需和进货价格较高影响,价格普遍较高,一次性医用口罩单个可能价格在2-5元,或者更高,N95口罩基本在20元以上,而红外电子测温枪的价格普遍可能达到200元以上。如果价格很低,除非是正规药店的现货,否则不建议购买。
4、有可能商家推介时参照样品或者发送的图片是正品,待你大量购买后,发货给你的商品品质一般,请认真核对确认货物来源和渠道后购买。
5、发现被骗后要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追究犯罪嫌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