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进口货物到港怎么办 (疫情后浦东海关进口货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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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我们公司伪造了合同、发票等单证资料,从国外进口了动脉检测仪 1 套,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是30多万欧元,实际价格是100多万欧元,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如何处罚?

答: 根据表述,贵司的行为构成*私走**,具体法律后果要结合涉税、涉证、涉案货物数量、偷*税逃**款数额等因素确定法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如涉案税款漏缴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即可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涉证,则要视涉证类别、涉案数量、重量等因素确定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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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而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不予处罚,则可由海关以*私走**行为予以处罚。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是*私走**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私走**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私走**的其他行为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一)*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私走**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私走**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税逃**款,*私走**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私走**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因此,贵司如经查实为*私走**行为的,所*私走**货物及违法所得可被没收,并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综上,贵司的行为构成*私走**,具体法律后果要结合案情确定。

典型案例:2020年4月12日,D海关缉私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D市沿海*私走**偷卸某国货物。经查、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的某商社从2013年9月份合伙经营加工业务,主要是生产加工鞋帮面。鞋帮、面的生产原料是由W市厂家提供的,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运输车辆将生产原料从W市拉到H市,然后以出料加工的贸易方式出口到某国,由某商社加工完或后再进口到理春,之后交付给W市各厂家。因疫情影响,2020年初某国关闭相关口岸,H市口岸无法接受某国货物报关报检。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遂与某商社联系了H口和P口的私人码头,从某国N港运到中国的私人码头,偷卸货物入境。H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对在P口、H口私人码头绕关*私走**一事供认不讳。D海关缉私分局已对其中3台平板车*私走**货物进行扣留。因此案扣留鞋(成品、半成晶)贸易方式均为出料加工(手册号XXXX714,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绕关*私走**的行为偷逃了鞋(成品、半成品)进口环节加工费的关税、增值税。经Z海关2020年11月30日出具的"Z关计核(2020)4号涉嫌*私走**货物、物品偷*税逃**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计核、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XXX元。以上行为有扣留的三辆平板车上所载货物,涉嫌*私走**货物、物品偷*税逃**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运输公司负责人、翻译、现场、现场、报关、W市接货人、发运联系人、货车司机、车主、等笔录,发货清单、提供相关手册及报关单、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合同、W市各生产厂家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私走**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偷*税逃**款未达到本款所规定的*私走**普通货物的偷*税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起刑点,不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仅构成*私走**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本案中,由于疫情影响,2020年初某国关闭相关口岸,H市口岸无法接受某国货物报关报检,当事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遂与某商社联系了H口和P口的私人码头,从某国N港运到中国的私人码头,偷卸货物入境,系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绕关*私走**。当事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在P口、H口私人码头绕关*私走**一事供认不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采取绕关*私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造成偷*税逃**款,已构成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私走**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私走**货物成品鞋10880双、鞋帮154069双、料件1448.7kg;2、对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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