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常用情形
1、身份原因不适合做股东(如:公务员);
2、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如: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规避同业竞争或竞业限制(如:负有保密义务的股东,投资设立其他与所任职企业相同的企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如: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规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我交易规定;
6、因股权变更登记繁琐而不进行变更登记的(如:股权转让的受让一方,目的是获得股权所对应的分红权,以代持协议替代股权变更登记繁琐程序的);
7、为提高股东会决策效率(股东人数少,分歧意见少,较易作出有效决策)。
二、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
(一)委托人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随之会产生委托人(被代持人、隐名股东)向受托人(代持人、显名股东)主张返还款项的纠纷。
2、受托人(代持人、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法院执行
当受托人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代持股权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对抗法院对被执行名下股权的强制执行。
3、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被处分(质押、转让)
受托人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人、
质权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委托人主张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的,法律不予支持。
4、代持协议解除后,无法实现股权变更登记
受托人解除股权代持协议的,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将委托人变更登记为显名股东,或者不同意委托人更换其他人作为显明股东的,将造成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但股权仍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实际情况。
5、股东权利行使障碍
股权代持仅在代持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其他股东无效。因此,委托人的实际股东权利只能通过被委托去实现,而被委托人不配合的。
(二)受托人的法律风险
1、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按期出资的,受托人可能因此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甚至承担补缴出资的法律风险。
2、承担补足出资及其他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法律责任
当委托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该非货币财产出资现住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受托人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3、不及时清算的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而股东未能按期成立清算组的,因此产生的财产贬损,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文丨田留苗律师 公司业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