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不到一个星期,就要进入2023年了!每年这时候就有两大问题让财务人感到头痛:
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增值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跨期发票如何处理?财小加对此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01
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
例1: 今年销售的货物有些已收取货款,截至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有些货物已发出,但截至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例2: 我公司给客户提供的是劳务服务,截至12月31日服务尚未完成,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
-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 已完工作的测量;
-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4.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 会员费:1)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2)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特许权费:1)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2)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例3: 截至12月31日,有些客户合同付款期没到就提前支付租金了,而有些客户合同规定付款期到了,催了好几次也没有支付租金……如何确认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4: 我公司是房产企业,截至12月31日,房款只收到了一部分,并未全部收到……那今年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吗?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额在银行按揭*款贷**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1)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如果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现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1)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2)如果低于基价,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采取委托方式)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02
增值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
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服务行业,都会涉及到增值税跨年度收入确认的问题。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所区分。
例1: 今年已收取货款,截至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今年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需根据以下销售结算方式,来判断确认收入的时点: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2: 今年货物已发出,但截至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今年需要确认增值税收入吗?
需根据以下销售结算方式,来判断确认收入的时点: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例3: 今年销售了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了金融商品所有权,但截至12月31日款项并未取得或部分尾款尚未收到,应按照实际收款的时间确认收入吗?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例4: 公司有些租金是采取预收款形式收取的,但租赁服务今年并未提供,预收款今年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吗?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5: 公司承揽的建筑工程今年尚未开工,但收取了预收款,今年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吗?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03
跨期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1: 房东在2022年12月底前开具了2023年1月至3月房租发票31.50万元(专票,税额1.50万元),原本按照租房合同约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但由于资金临时紧张,导致实际支付时间是在2023年1月份,支付后房东才把发票交给甲公司(假定甲公司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案例中即便是2023年开具的房租发票,2023年入账,虽然跨年度,但也应在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1.50万元
例2: 公司在2022年12月份投放广告,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31日前支付了广告费10.60万元,广告平台在2023年1月4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发票,或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企业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一般是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该案例中,该笔广告费由于是在2022年发生的,因此会计确认费用应在2022年;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见上文),也应是在2022年。所以尽管发票跨年度了,但并不影响在2022年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0万元
收到发票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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