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审理 (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扫黑除恶

9月25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戴某某等13人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由任城区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一审宣判。

审判现场

恶势力团伙集中受审判无期徒刑,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全员获刑

案件信息

被告人戴某某登记注册“济宁财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经营“车辆二次抵押*款贷**”的形式,从事非法放贷业务。2017年2月至9月,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陶某、张某、梁某某、徐某、贾某某、周某某等人为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被告人边某某等6人为成员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方式主要是,在被告人戴某某的安排指使下,由被告人梁某某、徐某外出宣传,联系有资金需求的被害人,负责出面以民间借贷的名义与被害人洽谈借款业务,介绍被害人至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等一系列单方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数额,然后在实际借款时以“服务费”、“保证金”、“当月利息”“GPS费”的名义在约定借款数额中扣除,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均低于“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被害人借款后,在被告人戴某某的安排指使下,由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等人各自带领团伙其他成员趁被害人离开汽车之际,使用配备的备用钥匙将被害人的车辆驾离被害人控制范围;而后通过电话告知被害人违约到财通公司交钱赎车。在被害人到达公司后,该团伙成员通过显露纹身,着统一黑色T恤,在犯罪集团的场所显露配备的*棍电**、对讲机、拳击沙袋等物品,使被害人产生心理畏惧,迫使被害人支付“违约金”及3000元-20000元不等的“拖车费用”等高额赎金。2017年2月至9月,该犯罪集团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7起,敲诈勒索金额累计达26万余元。

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纠集被告人陶某等12人,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的手段,勒索17名被害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戴某某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组织纠集被告人陶某等6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敲诈勒索犯罪集团。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决首要分子戴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决主犯陶某、张某、周某、梁某、贾某、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从犯边某等6人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处13名被告人20万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13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1万元。

恶势力团伙集中受审判无期徒刑,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全员获刑

恶势力团伙集中受审判无期徒刑,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全员获刑

恶势力团伙集中受审判无期徒刑,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全员获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严惩、依法办案,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积极成效,有力保障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贡献了检察力量。

恶势力团伙集中受审判无期徒刑,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全员获刑

来源|济宁任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