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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购买名牌服饰送妻子,却因为买到假货导致双方吵架,丈夫一气之下向该品牌总公司投诉,投诉后发现,不止他购买的服饰不是正品,整个店所有的东西都是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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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陈在鲤城区庄府巷看到了一间“法国某品牌工厂体验店” ,玻璃橱窗上写着“全场一折”,碰巧小陈妻子的生日就要到了,小陈打算借机“表现一下”。进到店内,小陈发现店里基本是法国某品牌的衣服,在“全场一折”的诱惑下,小陈挑选了黑色T恤、黑色裤子和棕色毛衣各一件,最终共付了530元。

在小陈妻子生日到来之际,当小陈将购买的“品牌服饰”拿到她面前,等来的却是妻子一顿喝斥:“你为了应付我生日,竟然买假货哄我?以为我看不出来吗?”小陈一脸迷惑,自己明明是从“工厂体验店”购买的服饰,怎么就买到了假货呢?原本准备好的惊喜也变成了空欢喜,他越想越气不过,于是打电话向法国某品牌总公司投诉。

法国某品牌总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委托商标代理专员到店查看,为取证也购买了店内的服饰,仔细检查果然有猫腻。证实该店卖假货后,商标代理专员将整理好的投诉材料送到鲤城区工商局,当日,鲤城区工商局就去该店查处,当场查获并扣押假冒品牌服饰共计1945件,总价值人民币497919元。因涉案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鲤城区工商局就将该案移送至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经审查,以店主翁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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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依法询问了被告人翁某。原来,被告人翁某经营这家服装店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生意一直都不太好,偶然得知广州有专门生产高仿服饰的服装厂,生产出来的服饰足以以假乱真,就产生了卖假货的念头。于是自2018年5月起,被告人翁某从广州市某批发市场以低价购进了大批假冒的法国某品牌系列服饰,包括皮衣、毛衣等商品,并联络广告公司为服装店定制店名牌,后又向文印店定制销售海报,包括价格签、销售促销标语等。最后 “挂羊头卖狗肉”,以“法国某品牌工厂体验店”对外宣传,加上全场一折的极低价格售卖,意图吸引市民前来购买,导致部分市民因其虚假宣传而上当受骗,购买到假冒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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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到涉案服装店查看了现场,只见该店的牌匾上赫然挂着“法国某品牌”的品牌标识,旁边则是“工厂体验店”五个红色的大字,牌匾右下方还有“庄府巷旗舰店NO:801”的小字,玻璃门和橱窗上贴满了品牌商标及促销标语。承办检察官又仔细查看扣押的服饰,发现无论是做工还是质地都与市面上的服饰无异,吊牌也做得很逼真。普通消费者很难通过肉眼就看出异样,该店又开在市中心,导致消费者误以为真的是一家“品牌工厂店”。经依法审查后,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97919元,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依法认定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扣押在案的涉案商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规定中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上述规定中的“明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应认准正规渠道,尽可能选择品牌官方店;交易时要收集和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务的相关购物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及时有效维权,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记得切勿贪小便宜,避免上当受骗。

本期文案:吕泽夏

本期编辑:曾小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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