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怎么来佐证 (发票流和资金流一致算虚开发票吗)

我们常常听到财务人员讲“三流一致”,如果“三流不一致”就会涉嫌虚开发票。那么什么是“三流一致”?“三流不一致”又会有何风险?

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一般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简单来讲就是不仅收款方、*票开**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39 号)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就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可以看出国税发[1995]192号说的是收款方与*票开**方,三流不一致不可抵扣。并没有说付款方与收票方三流不一致不可抵扣。

在实际交易中若付款方与收票方不一致, 可通过签订合同、付款协议等来解决 ,但这对于收款方与*票开**方不一致是没有本质的作用的。

“三流不一致”会有何风险?

一,增值税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1、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税偷**”,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票开**等)

三、面临刑法责任 “三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三流不一致”虽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是奉劝各位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