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变更幅度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举例说明)

老胡说法

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客观情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很多事情难以预料。这种变化反映于合同法律方面,就有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异常变动,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生活环境、客观情况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并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从法理角度而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有情势变更的事由;该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该情势变更为不可预见;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终结之前;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并继续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合同当事人在认为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往往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事实上很多案件并不符合情势变更适用的主客观条件。昆明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中就是这种情况,某电器公司认为经营亏损是由于情势变更造成,遂单方中止了与林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存在网络销售冲击下实体店面亏损的情况,但该情势属于全国范围或者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并非电器公司一家所遇到的情况,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其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个案中有所适用。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情势变更原则要有正确认识,尽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胡勇)

签约30年村委会3年后欲涨租

情势变更变更幅度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举例说明)

漫画/高岳

□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法制网见习记者 翟小功

法制网通讯员 罗凤灵

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某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海南某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经营3年后,该村委会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法院提高土地租金,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村委会与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村委会740亩土地发包给农业公司,期限30年,土地承包金为前十年50元/亩/年、第二个十年60元/亩/年、第三个十年70元/亩/年,每年支付一次。农业公司约定缴纳土地承包金,进行开发经营。

不过,在签订这份合同前,根据2011年10月出台的《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土地承包流转的指导价比双方约定的价格要高。

2015年9月6日,村委会向法院诉称,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金明显低于上述意见的指导价格,请求调整土地承包金为80元/亩/年,以后每隔5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10%,农业公司从2015年12月起按此标准缴纳土地承包金。

村委会调整土地承包金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对此,农业公司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终审后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有情势变更的事由;该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该情势变更为不可预见;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合同之前;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并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本案中,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土地承包金时,东方市政府的相关意见已经出台,土地承包金指导价为450元/亩/年至500元/亩/年,村委会仍按50元/亩/年,每十年每亩递增10元的标准与农业公司签订合同,表明村委会意识到签订合同时土地承包金市场价格早已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并经镇政府同意。

因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不完全具备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故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法院终审后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农村土地出租面积过大、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的“三过”现象屡见不鲜。法官提醒,村委会及村民在发包土地前,应先学习了解相关政策,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保障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土地管理,加大对土地政策的宣传指导力度,帮助村委会和村民把好土地流转关,激活闲置土地,发挥土地价值,让更多的村民从集体土地资源中受益。

实体店难忍电商冲击单方毁约

□ 孙凤群

电商对网民来说是好事,对实体店来说则是“苦大仇深”。这不,云南省昆明市一家公司实体店就因为网络销售让自己日子不好过,在未经得签约方同意下单方终止了合同,从而让自己成为了诉讼的被告,实体店在庭审时强调,电商的冲击属于情势变更,终止合同不属于违约。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

据了解,2012年5月11日,林某与昆明市一电器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林某将170平方米的临街店铺租赁给电器公司经营使用,约定租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第一年租金65万元,以后每年以上一年租金基数为准递增7%,同时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向林某支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后,林某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电器公司也将该房屋用于经营。2015年5月,因电器公司经营亏损单方中止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林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向自己支付违约金1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对此,电器公司认为实体店面的销售已经严重受创于网络销售,导致店面销售量下降出现亏损是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因此自己单方终止合同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电器公司单方中止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电器公司虽然存在网络销售冲击下实体店面销售下降或者亏损的情况,但该情势属于全国范围或者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并非电器公司一家所遇到的情况,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故一审法院对电器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其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认为,林某主张以第一年的房屋租金65万元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20%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事实,法院予以支持,判令电器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违约金13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尚应支付10万元。

电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病毒肆虐学生拒出国

□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法制网通讯员 玄研

2014年,李某在某进修学院学习葡萄牙语,学校推荐一份工作,去安哥拉做翻译,同年6月,她与学校签订了合同。当年7月,西非暴发埃博拉疫情,李某为此决定不去安哥拉了,但此时学校已经为她办理出国手续,为此赔偿了签证公司高额的违约金。按照合同,如果李某提前解除合同,要双倍赔偿对方费用共计10.2万元。2015年9月,学校与李某协商不成,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自己已经及时通知语言学校的老师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埃博拉病毒肆虐,政府相关部门已提出非洲出行警告,在这种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下,她才解除合同。学校对此并不认可,称在签合同时,李某就应知道安哥拉地区暴发埃博拉疫情,无论是合同签订时还是她提出解除合同时,都没有正式的官方文件表明埃博拉病毒肆虐蔓延。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时西非暴发大规模的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中国政府曾发布紧急通知,这属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双方都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至于学校的损失,法院认为是2.5万元的服务费和两万元的代理费,共计4.5万元。据此,法院审理后确认合同解除,判决李某赔偿校方2.25万元。

限牌加价4S店被处罚

□ 谢婷 周丹

2014年12月29日18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2015年,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4S店存在加价提车情形。稽查局展开调查后发现,某4S店在2014年12月期间分别与13名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在深圳市小汽车限购政策出台后,4S店利用消费者急于上牌的心理,强迫消费者购买所谓的万元大礼包或者加付现金,否则不予提车。查实后,稽查局对4S店处以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罚没款项合计40余万元。

4S店不服,认为深圳汽车限购政策出台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原购车合同对公司显失公平,并诉至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并未对4S店交付合同标的物产生实际影响,所谓的库存成本增加亦不应该由已经签订销售合同的消费者来承担。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并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4S店利用限购政策对消费者产生的心理影响,强行搭售商品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驳回了4S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