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至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琼山区检察院“海青蓝”知识产权办案团队的检察官们精选了近年来办理的涉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向大家以案释法,带领大家一起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张某燕、张某洋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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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燕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老奎”处购买各类香烟,并通过张某丽、黄某海向“老奎”提供的华某玉的工商银行卡支付购烟款人民币1405600元。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燕将从“老奎”处购买的香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洋,其本人亲自或让货车司机杨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洋订购的香烟送至乐东县黄流镇交给被告人张某洋,被告人张某洋将从被告人张某燕处购买的各类香烟一部分储存在乐东县黄流镇某仓库内,一部分放在乐东县黄流镇其经营的某酒业内以零售价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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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燕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南社区某便利店门口被抓获,侦查人员从便利店内扣押各类香烟7.6条,在店铺二楼其住处扣押各类香烟69.3条,在椰海港仓物流中心从杨某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内扣押各类香烟1000条;在海口市滨涯花园新村某仓库内扣押各类香烟1573.5条。同日,被告人张某洋在乐东县黄流镇甲公寓内被抓获,侦查人员在乙公寓张某洋管理的仓库内扣押各类香烟833条。
经海南省*草烟**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被扣押的3483.4条香烟中,3480.4条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3480.4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796105.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燕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践行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的张某洋,依法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对于张某燕实施销售伪劣假烟,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

关于“海青蓝”

“海青蓝”是琼山区检察院知识产权综合办案组名称,也是该院推出的特色品牌,源于明代清官海瑞“海青天”称号和检察机关的“检察蓝”,寓意清正廉洁、执法为民,代表着琼山检察人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的不懈奋斗与美好憧憬。该专业化办案团队集合了多名检察条线业务骨干,优化整合办案力量,主要负责办理海口市、三沙市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统一履行涉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造“捕、诉、监、防、治”全链条一体化综合司法保护体系,为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