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之声》第四期:自贸港法第四讲

听众朋友们,这里是昌江广播电视台FM 103.6,欢迎来到我们的法治栏目——《每周普法之声》,《每周普法之声》由昌江县司法局和昌江县融媒体中心共同合作,我们的栏目紧扣中国法治进程脉搏、关注法治领域热点,以“普及法律、服务百姓”为宗旨,全力打造和谐昌江。

今天栏目我们继续说说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那些事儿。让我们聊聊怎样活动属于套代购*私走**违法行为。

(一)有偿代购

《海关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私走**人通谋为*私走**人提供*款贷**、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私走**人通谋为*私走**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听众朋友,有偿出借个人离岛免税额度,为套购团伙购买、运输离岛免税品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充当中介

海南某高校学生小王,某天躺在宿舍玩手机。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招聘离岛免税供货兼职。广告中说:只要动动手指,发个信息,每天净赚百元,躺着就能赚钱。看到这儿,他一下子就坐了起来,脱口而出“当中介还能赚钱”?于是小王同学开始充当中介,通过微信群、贴吧、朋友圈拉人头,每成功一人,小王同学能得到30-50元的提成,总计招募了20多名供货人员。然而,所谓的发财梦没做多久,小王的行为就被缉私警察发现。原来,套购团伙组织小王招募的20多名供货人员*私走**离岛免税品,偷*税逃**款11万元,被海关缉私部门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小王也被依法认定为*私走**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招募了几个人,获利不足一千元,竟成了*私走**共犯,小王对此后悔不已。大家也许会疑惑,小王并未实际参加*私走**离岛免税品,为什么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与*私走**罪犯通谋,为其提供*款贷**、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私走**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中小王作为中介,实际上发挥了协助*私走**团伙组织“水客”、为运输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属于*私走**共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追究其*私走**普通货物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由于套购*私走**团伙偷*税逃**额达到11万元,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小王作为其从犯,依法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听众朋友,为套购团伙提供*款贷**、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将被依法作为*私走**共犯论处。*私走**行为偷*税逃**额十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套购

2020年初,海南某高校在读学生林某,得知套购离岛免税品可赚外快。于是他没有多想,就开始招募人头、购买船票、发放工资、组织代购人员提货及离岛,邮寄免税品等。半年时间内,林某先后为*私走**头目组织“水客”1088人次,在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套购免税品10920件,上述*私走**免税品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共计142万元。*私走**头目通过林某招募代购人员套购离岛免税品,支付每人400-600元不等的报酬给林某。殊不知林某的行为早已经被海关缉私部门、公安机关掌握,相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林某从一名在校生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他虽然不是主犯,但因涉嫌*私走**普通货物罪且数额较大,最终被依法逮捕。因林某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偷*税逃**款,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中,林某由于协助*私走**头目组织开展套购犯罪行为,虽然不是主犯,但与前述案例中的小王相比,其本人不单是招募“水客”,更是从事了购买船票、发放工资、组织代购人员提货及离岛,邮寄免税品等犯罪行为,情节更为恶劣。其中偷逃应缴税额142万元的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由于林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偷*税逃**款,才避免了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听众朋友,务必远离离岛免税品套购*私走**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幸误入套购*私走**团伙,应在犯罪行为完成前,主动终止犯罪;如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主动自首,检举揭发*私走**团伙,争取立功。相关执法机关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四)幕后老板

2019年3月,海口某大学在读研究生开某,自认为找到一条致富之路,她在淘宝网开设网店,专卖从海南离岛免税店套购的免税商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开某通过微信“三亚兼职群”,以每次200元报酬招募“水客”,收集其身份证号码等离岛信息,并在网上为他们订购从海口到海安的船票;随后登录离岛免税商城手机APP购买免税品,“水客”在港口提货后携带免税品乘船至湛江海安港,再按约定将免税品通过顺丰邮寄给开某;开某回收货物后放在仓库或发货给客户。经查,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开某共*私走**免税品1416件,偷*税逃**款人民币24万元,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开某全程实施招募、组织购买免税品、组织“水客”乘船离岛、组织邮寄免税品、对免税品进行销售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其本人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万元,已经达到*私走**普通货物罪的立案标准。由于开某在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足额补缴偷*税逃**款,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但其档案中,将一辈子留下犯罪记录,对其本人未来将产生诸多不良影响。这些影响,我们将在后续详细介绍。

再次郑重提醒听众朋友,作为团伙头目组织“水客”*私走**离岛免税品,或在*私走**离岛免税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将作为主犯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上述几个常见案例,再向大家总结强调几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准确把握离岛免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远离“套代购”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套代购”离岛免税品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起刑点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权利等处理;达到起刑点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与“套代购”离岛免税品的*私走**罪犯通谋,为其提供*款贷**、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私走**罪的共犯论处。

三是套代购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偷逃数额越大,处罚越重;套代购离岛免税品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但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依法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听众朋友们,刚才您收听到的是由昌江县司法局和昌江县融媒体中心共同合作的法治栏目——《每周普法之声》,感谢您的收听,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来源:昌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