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台电瓶车竟买出一场“官司”

买台电瓶车竟买出一场“官司”

男子大刘(化名)买了一台电动车,回家发现车闸有异响,回去想维修,却引发一场买家和卖家的冲突,最后双方对簿公堂,大刘因被店主打伤,获赔一万多元。法官提醒市民,都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双方都要和气才能冷静处理事情,千万不要让小事酿成大错。

据原告大刘诉称,去年4月,自己在被告处购买一台电动车,回去后发现该电动车存在车闸异响的问题,于是在第二天找到被告要求维修,但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自己遭到被告的无端殴打,导致自己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后枕部头皮血肿、胸部软组织挫伤。自己住院18天。自己因此次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万多元。事后,公安部门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故意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故意殴打自己的行为造成自己受伤,在此事件中自己并无过错,因此,对于自己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被告店主辩称,原告要求不合理,属于故意讹人。当天是原告要修车,在外面喊,影响了自己的生意,不让其他客户买车。之后自己说把车退了,原告说不退,还伸手要打人,自己属于正常防卫,就推了他一下,他自己就倒那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经营电动车的个体业主。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一台电动车,回去后发现该电动车存在车闸异响的问题,于是在第二天找到被告要求维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发生争执,产生肢体接触,之后原告倒地。原告于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后枕部头皮血肿、胸部软组织挫伤,并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购买电动车一事发生矛盾,进而发生肢体接触造成原告受伤,对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处理矛盾过程中不冷静,措施不当,对结果的产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故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民法典》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80%,即1万多元。全媒体记者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