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借名买房协助过户和产权转移)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借名买房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判令王艾林立即协助孟宪国、蒋金荣办理位于通州区潞苑南里**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直至过户至孟宪国、蒋金荣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王艾林负担。

被告:

王艾林未作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7月22日,王艾林将孟宪国、蒋金荣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12民初16809号,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王艾林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孟宪国、蒋金荣将案涉房屋退还王艾林;2.判令孟宪国、蒋金荣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在该案中查明,孟宪国与蒋金荣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孟然系二人之女。孟然与王艾林之子王虹剑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协议离婚。2010年4月8日,因北京市通州区新建村房屋*迁拆**,王艾林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签订《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城市房屋*迁拆**补偿协议》,约定以其他定向安置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迁拆**补偿安置。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艾林享受置换面积为103.66平方米,房款合计为621960元,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直接支付给所选珠江丽景家园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房价超出王艾林享受置换面积房款的部分,按实际销售房价款,由王艾林与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结算。此后,王艾林与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两份,分别购买案涉房屋及另一处房屋,并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17年7月3日,王艾林取得该两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均为王艾林,其中案涉房屋权利性质为出让/定向安置住房。

庭审中,王艾林提交两套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动产权证、收楼手续、限价商品住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房款发票、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各一份及案涉房屋的物业装修服务费收据,欲以证明王艾林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孟宪国、蒋金荣提交户型图、债券兑付清单、存款凭条、转账凭条、建设银行明细、录音文字资料、住户证、出入证、装修许可证、装修合同、收据、家具家电购买凭证、水费收据及缴费通知书、物业费收据、供暖费收据及发票、电费发票、燃气登记表、发票、歌华有线网络电视相关凭证,以证明孟宪国、蒋金荣借王艾林之名买房,并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464400元。

本院在该案中认为,从客观事实上看,本案存在借名买房的可能性,在该情况未被处理之前,王艾林要求孟宪国、蒋金荣排除妨害,将涉案房屋返还给王艾林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作出(2020)京0112民初16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艾林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月7日,王艾林将孟宪国、蒋金荣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12民初3370号,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王艾林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孟宪国、蒋金荣借王艾林的名字购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里**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行为无效;2.判令孟宪国、蒋金荣将案涉房屋腾清返还给王艾林;3.本案诉讼费由孟宪国、蒋金荣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艾林认可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等税费均由孟宪国、蒋金荣支付,结合孟宪国、蒋金荣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情况及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王艾林与孟宪国、蒋金荣之间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该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系王艾林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新建新村房屋*迁拆**安置所得,并非王艾林通过申请、摇号的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案涉房屋为王艾林的合法财产,王艾林有权进行处置,且孟宪国、蒋金荣具有在北京市通州区的购房资格,王艾林与孟宪国、蒋金荣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王艾林虽主张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孟宪国、蒋金荣无权取得案涉房屋,但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作出(2021)京011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艾林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案涉房屋契税纳税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孟宪国、蒋金荣陈述,案涉房屋自购买至今一直由其二人居住。目前符合过户条件,过户所需相关费用孟宪国、蒋金荣自行承担。

本案诉讼过程中,孟宪国、蒋金荣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四、争议焦点:

王艾林是否协助孟宪国、蒋金荣办理位于通州区潞苑南里**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直至过户至孟宪国、蒋金荣名下。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王艾林与孟宪国、蒋金荣之间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借名买房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王艾林名下,但综合购房款支付的证据以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孟宪国、蒋金荣享有房屋权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孟宪国、蒋金荣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二人名下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过户费、诉讼费及保全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立案时,孟宪国、蒋金荣提起合同纠纷之诉,经审理查明,本案系不动产登记纠纷,故本院依法将案由变更为不动产登记纠纷。

六、审理结果:

1、被告王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孟宪国、蒋金荣办理将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孟宪国、蒋金荣名下的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相关费用由原告孟宪国、蒋金荣自行负担;

2、驳回原告孟宪国、蒋金荣的其他诉求请求。

保全费2842元、案件受理费4133元,由原告孟宪国、蒋金荣负担(已交纳)。

借名买房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借名买房协助过户和产权转移)

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品毒**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税逃**、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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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张XX诈骗案,成功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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