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收快递里面有毒品会被判刑吗 (不知情帮别人取带毒快递怎么判)

2019年3月24日9时许,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大潭村的被告人舒某宝正在为母亲送葬时,朋友“阿替”(未到案)微信委托其前往溆浦县城取物流快递,舒某宝答应下山后立即办理。在“阿替”的催促下,当天14时许,舒某宝邀同村村民阿旺作伴,驾驶小汽车从大潭村出发一同前往溆浦县城。途中舒某宝一直与“阿替”微信视频,“阿替”告诉舒某宝去城北综合市场里面的物流公司取打磨机。

到达市场后,“阿替”在微信视频中告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取货信息,舒某宝支付了50元取货费后在物流店取到一件用绿色编织袋包装的货物,上面写有“收货人:杨志科”等字样。验货时,舒某宝打开了编织袋,发现里面装有一个印着“奥突斯空压机”字样的纸箱。经“阿替”通过微信视频确认后,舒某宝将该装有货物的编织袋搬上车后座。之后“阿替”要求舒某宝将该编织袋送到大潭村的山包冲铁道路口,并许诺给予1000至2000元的报酬。

快递运输毒品案怎么取证定罪,帮别人取的快递有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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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驶入大潭村后,舒某宝发现被人跟踪,遂一面要阿旺下车打探,一面将取到的编织袋从车内迅速转移至路边的村民梅某满家中。之后舒某宝被尾随而至的公安民警抓获,面对盘问,舒某宝谎称自己车上的编织袋在村口已被人取走。后公安民警在梅某满家中发现了该编织袋并依法予以提取、扣押,通过切割编织袋中的红色空压机,从中查获30块*品毒***洛因海**,净重共计10498.8克。

裁判结果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宝明知是*品毒**而非法持有,持有*品毒***洛因海**达1049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由于舒某宝持有*品毒**仅在溆浦县卢峰镇内完成了空间位移,尚不符合运输*品毒**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舒某宝的行为构成运输*品毒**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宝犯非法持有*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品毒**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舒某宝对涉案*品毒**是否“明知”,如果系明知,舒某宝是构成运输*品毒**罪还是非法持有*品毒**罪。

法院认为:

(一)依据一审查明的现有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舒某宝对所接收*品毒**系明知。

1.舒某宝的第一次供述中交代货物里面可能有枪支、管制刀具,甚至是*品毒**,说明*品毒**没有超出他的认知范围;2.与“阿替”仅仅是玩“吃鸡”游戏认识的,没有什么交情,却在处理母亲的丧事且多天没有休息的情况下答应去取快递,违背常理;3.取到货后拆开外包装,通过微信视频让“阿替”来验货,显得十分慎重,这和正常的验货是不一样的;4.相比一般的帮助接收包裹行为,支付1000至2000元钱的报酬是不等值的;5.在铁道路口处交货,交付的地点异常;6.在发现被人跟踪后立马采取应对防范措施,对物品进行转移藏匿,在被抓获的时候,没有和公安人员说实话,谎称被人取走了,有掩盖转移物品的行为;7.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没有明确说要取什么物品,但是沟通不正常,可以隐射出是非正常的物品,例如“先去办理一下或者叫小弟去办理一下可以不?那边打电话来催”“尽量先把它处理一下,放久了不好,怕出什么问题”等。综上,再结合现场查获的*品毒**以及舒某宝的社会阅历、年龄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应当明知。

(二)在认定舒某宝“明知”的基础上不宜以运输*品毒**罪定罪。

1.运输*品毒**的距离是判断运输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审判实践中的运输*品毒**罪通常跨县(区),而本案舒某宝接货后将*品毒**仅从溆浦县城卢峰镇位移到同属一个镇的大潭村境内,时间上只有10多分钟,空间上不足7公里。2.舒某宝的短距离运输行为系接收*品毒**的后续行为,附属于接收行为,属于接收*品毒**行为的一部分,或者说舒某宝收到*品毒**后其法律意义上的“接收”行为还在持续,宜整体把握为接收行为,不宜机械认定为运输*品毒**行为。3.如果对舒某宝接收*品毒**后的短距离运输行为定运输*品毒**罪,实际上是认为《武汉会议纪要》代收*品毒**的行为定非法持有*品毒**罪规定中的“代收”只能系单纯的代收,不能进行脱离代收现场的任何位移行为,否则定运输*品毒**罪。如此一来实际上给《武汉会议纪要》的该规定附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只有在代收现场被抓获的,才定非法持有*品毒**罪,这样显然误解了《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4.认为定运输*品毒**罪意见中,舒某宝“以牟利为目的”并实际进行了运输*品毒**行为是该意见的重要理由。虽然实践中一般对以牟利为目的短距离运输*品毒**的行为定运输*品毒**罪,如摩的司机受贩毒者委托运输少量*品毒**给同城吸毒者,但《武汉会议纪要》中的代收者也可以收取报酬,因此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在本案中不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三)在认定舒某宝“明知”的基础上,宜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定非法持有*品毒**罪。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品毒**……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品毒**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品毒**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品毒**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不宜将舒某宝运输*品毒**的行为与接收*品毒**行为割裂,应将两个具体行为整体认定为接收*品毒**行为,从而适用《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应规定对舒某宝定非法持有*品毒**罪。

(注:《武汉会议纪要》即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文件,简称《武汉会议纪要》。)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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