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商标驳回复审 (世纪鼎力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文号为TMZC 40659531 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恳请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予以注册,最终维权成功。

一、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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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理由

注册号为16287761的引证商标1已经处于无效状态。注册号为16254485的引证商标4和注册号为4000605的引证商标5被提撤三,请求在撤三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此案。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字母及汉字构成、呼叫方式、视觉中心上存在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元素不同,极易辨认。

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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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GOTO”位于图形的下方。引证商标1由图形及汉字构成,汉字“商投石”位于图形的右侧。引证商标2由图形、汉字、英文构成,汉字“易指数”位于英文“YIZHISHU”的上方,图形位于汉字及英文的左侧。引证商标3由图形、汉字、英文构成,图形位于汉字“芊姿帼际”的上方,英文“QIANZI INTERNATIONAL”位于最下方。引证商标4由英文及图形构成,英文“GSA”位于图形的下方。引证商标5由英文“KINGLE”构成。引证商标6由图形构成,且为引证商标4的系列商标,所以其在实际使用中为英文“GSA”及图形的组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的构成数量及排列方式上完全不同,对于母语为中文的中国人来说,文字数量的多少、排列方式及图形的加入都是影响记忆的,所以记忆程度会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这些方面都是不同的,就自然不会误认。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及呼叫不同,极易辨认。

申请商标由英文“GOTO”构成,呼叫为“GOTO”。引证商标1由汉字“商投石”构成,呼叫为“shāng tóu shí”。引证商标2由汉字“易指数”构成,呼叫为“yì zhǐ shù”。引证商标3由汉字“芊姿帼际”构成,呼叫为“qiān zī guó jì”。引证商标4、6为系列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均是由“GSA”构成,所以呼叫为“GSA”。引证商标5由“KINGLE”构成,呼叫为“KINGLE”。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音节长度不同,商标是一个整体,其呼叫方式也应该是全部字音,如果仅因为某两枚或某几枚商标中的字词读音相同或相似就认定商标近似,那显然是片面的不客观的。

商标的整体呼叫是区分商标的最直接的标志,既然相关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方式不一样,那么就可以从最普通的读音上区分二者,不会对其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视觉中心不相同。

申请商标由英文构成,视觉中心为“GOTO”。引证商标1由3个汉字构成,视觉中心为“商投石”。引证商标2由3个汉字构成,视觉中心为“易指数”。引证商标3由4个汉字构成,视觉中心为“芊姿帼际”。引证商标4、6由英文构成,视觉中心为“GSA”。引证商标5由英文构成,视觉中心为“KINGL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完全不同,所以整体的感受及记忆不同,那么对于着眼点的记忆是完全不同的,自然不会误认、混淆。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一方面,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在第35类服务上做出了申请,但在具体的服务上仍区分明显。申请商标主要是做洗护产品。引证商标1主要是做石油经营。引证商标2是做社交平台。引证商标3是做营销策划。引证商标4、6是做化工产品。引证商标5是做装修产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是为了对自己主营产品的宣传进行的申请,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有相同的小组,但每个小组里有许多不同的项目,每个项目所面向的消费者及经营场所都是不同的,所以不能因为有相同的小组就判定两商标近似。并且,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理性的选择商品,所以相关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也不会是联想到引证商标,所以不构成近似。

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是一类别一注册,每个商品类别都有大量的商标。随着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图形的选择余地不断变小,商标取名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因一两个字相同或近似就驳回,那么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举步维艰。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本不与引证商标近似。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因此,我公司律师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该观点也得到商标局认同,并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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