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职务代理行为认定 (违规代理行为的认定)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的情形是,工程施工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案例: 林某某诉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20)鲁民再 409 号

裁判要旨:

1.表见代理的举证要素

构成表见代理, 第一, 存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事实; 第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根据证据规则,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 应承担举证责 任, 其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等有权代理 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 代理权。

2.印章真实不代表协议真实

印章真实一般可推定为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 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 不能单独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 真实性。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 而从事 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需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还需要享有代 表权或代理权, 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 即便是真公章,也 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