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仅各种瓶瓶罐罐少不了,不少女性朋友还会光顾美容院或美容诊所,购买一些美容院特制或特别推荐的美容化妆用品。这些听起来很神奇的化妆品,是否安全呢?近日,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界牌镇某美容店用于美容服务的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对界牌镇某美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用于美容服务的两种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为调查了解详细情况,该局遂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对案涉化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调查处理
经调查,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丹阳市界牌镇某美容店作为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中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而该美容店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给顾客提供美容服务,且采购案涉化妆品未能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该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决定 责令该美容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和罚款 。
法律条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最后,小编要提醒各位小仙女们,虽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要做美容项目,选择靠谱的机构很重要,一定要注意查证美容机构的资质及产品合格、在有效期内的标识,保留好消费凭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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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丹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