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供销绿色兴农 (红色供销社)

潼关县供销联社(编辑:江峰)

红色供销社,红色供销绿色兴农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一方面城市大力发展国营商业,另一方面农村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不仅保证了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两条渠道的畅通,也加强了城乡物资交流的计划性。但是在两种社会主义商业之间也出现了一些矛盾,主要是经营商品的范围和地区范围不够协调。

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的三次分工

为协调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关系,共同组织好城乡市场的商品流通,从1953年底到1956年,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进行了三次分工。

分工阶段

及主要依据

供销合作社

经营范围

国营商业

经营范围

第一次分工

是按商品分工

手工业原料供应、产品推销,促进向生产合作化的方向发展

国营企业产品加工、订货与批发;私营工业改造;支持合作社商业

第二次分工

是按城乡分工

领导乡村市场、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的执行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等

领导城市市场,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价格的统一规定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等

第三次分工

是按商品分工与地区分工相结合

批发任务;负责对广大农民的商品供应和农村私营商贩的改造,部分农产品的采购任务

批发任务;市场的统一领导,整个社会商品的流转计划,掌握物价和城市私商改造

1

第一次:按商品分工

供销合作社经营范围: 手工业原料供应、产品推销,促进向生产合作化的方向发展

国营商业经营范围: 国营企业产品加工、订货与批发;私营工业改造;支持合作社商业

1953年12月中央财经委员会批转了商业部、全国合作总社《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对国营工商业与合作社的正确关系及经营范围做了规定。

.明确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正确关系

国家商业的领导机关,加强对合作社的业务领导,予以经营上的便利和优待,以及合作社商业的巩固和发展;合作社则应尊重国家商业领导机关的业务领导,作为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并在政策与业务上互相密切结合,适当地划分彼此间的经营范围,逐步扩大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营业总额,从而排除投机私商,稳定市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逐步保证人民需要,巩固工农联盟。

.经营分工主要内容

1.国营与地方国营企业产品的加工订货与批发,凡国营商业能统一办理者,一律由国营商业统一办理。对私营企业,应通过国营商业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加工订货和收购推销的措施,促进私营工业向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发展,以利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2.对手工业,应由供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供应原料、推销产品,促进其向生产合作化的方向发展;合作社商业在推销所有手工业产品有困难时,国营商业应予以支持。

合作社商业为满足社员需要而购进工业品时,国营商业应当首先予以满足,长效货和供不应求的货物必须尽先照顾合作社商业的需要,并切实在价格上给合作社以优待。

实行上述分工后,合作社取消或减少了若干经营工业品的批发机构,县社和基层社所需要的工业品,基本上向当地国营公司进货。这次分工,不仅解决了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两套批发机构平行、交叉经营所带来的矛盾,而且对双方加强商品收购工作的计划性和产销之间结合,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2

第二次:按城乡分工

供销合作社经营范围: 领导乡村市场、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的执行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等

国营商业经营范围: 领导城市市场,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价格的统一规定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等

红色供销社,红色供销绿色兴农

1954年河北蓟县马伸桥供销合作社第四门市部的百货部挤满了顾客。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1953 年我国市场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到1953年底,国营批发比重已达70%左右,因而私营零售商必须依靠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来维持它们的营业。这种市场关系的变化和改组,为国家对私营商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极为重要的前提。

.确定分工原则

1954年7月13日,*共中**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对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对城乡私营零售商业的改造和安排作了规定。

首先,确定国营商业及合作社商业根据城乡市场分工负责的原则划分经营范围。1.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市场归国营商业负责;2.集镇和农村市场归合作社商业负责制;3.一般县城及大的集镇,则由省委根据不同条件,划归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单独负责,或由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双方共同负责相支援。

其次,强调城乡市场必须互相支援。副食品供应不足时,应压缩中、小城市和集镇的副食品的消费,优先供应大城市及工矿区;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应尽先供应农村,以利农产品的采购。

.确定分工内容

1954年7月24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总的原则是:

1.在中央商业部统一领导计划部署下,城市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价格的统一规定和对私商的改造等,由国营商业负责;2.乡村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的执行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等,由合作社负责。

在此原则下,城市工矿区的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部移交国营商业接收经营。农村的推销机构和农副产品收购机构,除粮食收购机构和农副产品接运机构外,全部移交供销合作社。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及个体手工业的产品,由供销合作社收购推销,并根据城乡需要,适当分配;其调拨乡村部分,由供销合作社经营。

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实行城乡分工后,为了使大、中城市、工矿区的农副产品供应不受影响,《决定》还规定:各大中城市消费合作社原有和各地供销合作社的采购关系,仍应保持不变;大中城市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所属土产货栈不做移交,由合作社设立土产品推销机构,经营国营商业各专业公司不经营的小土产。

从此,供销合作社全力转向农村阵地,成为农村商业的主体。

红色供销社,红色供销绿色兴农

供销合作社在推销农具、肥料和农药时,还向农民传授新的耕种技术。(资料图)

3

第三次:商品分工与地区分工相结合

供销合作社经营范围: 批发任务;负责对广大农民的商品供应和农村私营商贩的改造,部分农产品的采购任务

国营商业经营范围: 批发任务;市场的统一领导,整个社会商品的流转计划,掌握物价和城市私商改造

前两次分工使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在实践中又提出了国营商业的工业品批发业务同供销合作社的零售业务如何结合,城市副食品供应同供销合作社副食品收购如何结合的问题。

1955年4月*共中**中央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今后商业部门的工作,应该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批发方面,不仅国营商业如此,合作社商业也应如此。

.主要任务

今后商业部的任务,除搞好批发业务外,还要负责市场的统一领导和安排,负责整个社会商品的流转计划,负责掌握物价、城市供应和城市私商的改造,并做好加工订货和收购工作。

供销合作社的任务,除了进行批发业务外,主要是负责对广大农民的供应和农村私营商贩的改造,还有其他农产品的采购任务。

.批发业务分工确定

1955年四五月间,商业部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商业组织工作会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了全国供销合作社供应、采购业务会议,这两个会议共同研究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在批发业务上的分工结合问题,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商品分工与地区分工相结合”,具体内容是:

(1)百货花纱布、专卖公司设到大多数县,不设公司的县由供销合作社经营。

(2)五金、交电、化工、医药、石油、煤建等6个公司,除煤建公司在航运、铁路沿线、石油公司为推销煤油在交通要道仍有必要建立和发展县及县以下的机构外,其商品批发业务,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专设工业品批发供应机构办理。

(3)国营商业经营工业品的公司,其县以下(不包括县)的机构、除石油、煤建公司在交通沿线的机构以及专卖公司有收购任务的机构不动外,原则上均移交供销合作社。

(4)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贸易公司,边远地区和工矿区、林区的地方贸易公司,其业务经营范围按现状基本不变。

(5)中药材、瓷器、陶器、土纸、干鲜果、干鲜菜等商品划归供销合作社经营。

(6)经营农产品的国营商业的收购机构,在重点产区大部分下伸到县城小部分下伸到区、乡,主要是加强生猪和油脂的经营;棉花和一般产区的生猪仍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

(7)城市私商改造,由国营商业负责;农村私商改造,由供销合作社负责。

以后又作过两次调整。

为了加强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在工业品经营上的结合,改进农村工业品的供应工作,以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消费品增长的需要,1956年3月5日,国务院又下达了《关于国营商业工业品经营机构下伸的决定》,供销合作社可以按照商品流转路线选择进货地点,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供销合作社在县城内原有的零售单位仍继续经营,并负责县城以下整个农村的零售业务。此外,还决定,供销合作社经营的中药材、干鲜菜、调味品和杂项食品,移交国营商业统一经营。

还有一次是1961年恢复供销合作社以后,*共中**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分工的决定》指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分工,应当按照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划分。大体上恢复到1957年以前的分工状况,同时根据目前的情况,作一些必要的调整”。

(参考资料:《中国供销合作社70年大事典》《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史》等)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