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大讲堂
“6·26”国际禁毒日专题讲堂线上直播活动圆满举行,主题是“全民禁毒、健康人生”。
我们邀请到了全国优秀公诉人陈娜检察官作为主讲人,来聊一聊关于*品毒**犯罪的知识。
主持人小姐姐甜美的声音吸引了粉丝积极互动,主讲检察官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办案经验使得此次禁毒宣传锦上添花。


▲直播界面
直播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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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即将过去的6月份是“禁毒宣传月”,“6·1”《禁毒法》颁布纪念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为什么一再强调禁毒这件事情呢?首先我们聊一下*品毒**有哪些危害?
主讲人:
*品毒**的危害很大,我们在历史课上都学过“*片鸦**战争”和“虎门销烟”,吸毒造成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都会有,如身体消瘦、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可能会出现情绪失控、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如果吸食过量还有可能直接导致死亡。而且很可能出现感染性疾病如肝炎、败血症、性病、艾滋病等。
现实生活中我们曾经有过一个案例,吸食*品毒**的父亲把自己年仅几岁的孩子杀死了,因为他吸食*品毒**后产生幻觉,以为自己的孩子要伤害自己,就产生了这样的悲剧。
对于整个家庭而言,一旦家里有吸食*品毒**的人,这个家将不得安宁,会导致妻离子散的情况;对于社会,吸食*品毒**会引发盗窃、卖淫、*力暴**事件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总之,吸食*品毒**是百害无一利。
主持人:
刚才的案例简直是人间悲剧!那么*品毒**常见的种类都有哪些呢?
主讲人:
《刑法》第357条明确规定*品毒**的种类指:*片鸦**、甲基苯丙胺(*毒冰**)、*洛因海**、*啡吗**、*麻大**、*卡因可**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
近期我院办理的“止咳水案件”中,化学名称是“复方磷酸可待因”,也是一种常见*品毒**种类。之前一段时间从香港过境的人会带止咳水过境。
生活中,去药店买含有麻黄碱的感冒药,是要实名登记的,因为麻黄碱也是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品毒**之一。
新型*品毒**有时候也会被伪装成食物:如“LSD致幻剂”,俗称“邮票”,是一种强烈的半人工致幻剂、无色无味、毒性极强。犯罪分子会将“LSD溶剂”吸附在纸上、浸泡饮料或者直接含服。
主持人:
以前,我们觉得*品毒**离我们平常老百姓很远。根据最新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现有吸食*品毒**的人员有214.8万人之多,真的不是一个小数字。但现在,新型*品毒**却出现在了我们和孩子的生活中。*品毒**恶爪,已悄悄伸向00后。
主讲人:
*品毒**早已不只是成人世界的专有物品了,犯毒分子早已将他们肮脏的双手伸向了未成年人。这批贩卖“贴纸*品毒**”的都是一群00后,学生的安全警惕性低,利用学生之间的关系传播,赠与食物是正常现象。虽然看上去,只不过是一张比指甲盖还小的纸片,但这种*品毒**的“威力”却是*头丸摇**的3倍,皮肤接触后也能被皮肤吸收,只要将这张小纸片含在口中,吸毒者会开始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就会有吸毒者追求的那种快感。
2018年10月份,一种新型*品毒**“糖果”被海关查获,色彩鲜艳、包装花哨的外表下,实际隐藏的却是*头丸摇**,生活中像这种卡通贴纸、可爱的糖果,都非常受孩子欢迎,一旦有歹人引诱,孩子很有可能就会走上歧途。伪装的*品毒**,宛如“披着羊皮的狼”。
主持人:
很多人都是抱着好奇的心理去接触*品毒**,想着就尝一口不会产生瘾癖的,是这样的吗?
主讲人:
不是的,央视新闻就曾报道过一款在KTV售卖的“潮流饮品”,很多青少年为追求“时髦”,而去尝试了这种过度包装的陌生饮料,哪里知道这其实是一款含有γ-羟基丁酸的新型*品毒**,它无色无味,喝下可能会丧失记忆,失去意识,甚至昏迷死亡。尝试的心理也会“一口成瘾”,深陷泥潭,难以自拔。我们在电视剧里看到的画面都是经过艺术化处理的,实际上吸毒人员毒瘾发作的时候更可怕,样子极其怪异,面目狰狞。
狡猾的贩毒分子还会将*品毒**伪装成看似无害的“小零食”,以诱骗青少年吸毒,这些“食品”是不可能在市面上流通的,它只可能是别人拿来给你“尝”的,孩子要警惕“零食诱惑”,家长千万不要追求“时髦”,不给*品毒**任何可乘之机。
主持人:
作为司法机关,我们的日常工作其实和*品毒**犯罪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案件量也是越来越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惩戒*品毒**犯罪是怎样规定的呢?
主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品毒**犯罪是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来规定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七节*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从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共十一条内容,包含很多的罪名,因为每一条都是选择性罪名,*品毒**犯罪的各个环节都是会被严厉打击的。严惩毒枭、职业毒贩、*品毒**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严重危害的*品毒**犯罪分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可见我国对打击*品毒**犯罪的力度很大,对*品毒**犯罪零容忍。还有如《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持有*品毒**罪】,非法持有各类*品毒**相应克数的,分别处以相应的刑期。
如近期办理的*品毒**案件:朱某某贩卖*品毒**达到五十克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有一个罪名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即使自己不吸食,但是如果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或者帮助,也是构成犯罪的,借此也给犯罪分子敲响警钟。还有帮人代购、托运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检查是什么物品,警惕高额报酬带来的隐患,按劳取酬,不图非正当之利。
主持人:
在打击*品毒**犯罪的过程中,我们检察机关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呢?
主讲人:
所有的*品毒**犯罪案件,都要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审查之后起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品毒**犯罪分子审判、定罪、量刑。我们在日常办理此类案件时,对*品毒**犯罪的态度都是从严从重打击惩处,对*品毒**犯罪零容忍,在*品毒**流入社会之前及时打击,同时也警示其他人千万不要一时糊涂,沦为*品毒**犯罪分子的工具。
有些事永远不能试!
有些错永远不能犯!
让我们一起携手努力
共建绿色、无毒、健康的社会
获奖名单
最后,感谢在直播中积极参与互动的各位观众,以下是获奖观众名单,请及时私信坪山检察微信公众号或者抖音账号:坪山检察、坪检小助手领取小礼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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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邵邵菇凉
编辑 / 灯灯
2020年134期|总第7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