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收到违约金需要交税吗 (销售方违约金税务处理)

销售方收到违约金需要交税吗,因购买方违约收取的违约金增值税

这个争议来自于一个玩具生产公司的税务补税+罚款的真实案例,税务局罚款的依据是玩具公司与买家长期以来的业务合作关系,从而认定对此次交易收取的违约金应补缴增值税并处以罚款。幸运的是该公司聘请了专业税务师,有效地沟通了税务部门,使得风险得以解除。该故事其他情节略过,上干货。

题目答案:不一定。

准确答案:就增值税而言,如果交易发生的同时收取违约金,则应缴纳增值税;如果交易取消并收取违约金,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详细解释: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销售产生销项,采购产生进项,销项大于进项即为应纳税额。

下面一起回顾一下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四个税率,即17%已降为13%,11%已降为9%,6%,0。

第四条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五条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下面回顾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销售合和价外费用的解释。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注:这一条在判定是否存在交易中很有用,包括“有偿”和“转让所有权”两个方面。

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以上可以看出,价外费用包含了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和赔偿金跟违约有关的费用。

但同时要清晰的认识到,价外费用是跟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一一对应的,或者说是否发生应税行为是认定一项收费是否为价外费用的基础。

由此可以得知:

1.当一份买卖合同在买方违约,但在收取违约金补偿后继续履行的,违约金应认定为是价外费用,与销售额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卖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2.如果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取消,买方支付违约金,此时该违约金应认定为不属于价外费用,相应的也不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卖方不用开增值税发票,开收据即可。

现在新问题来了,如果合同部分履行,同时卖家收取违约金,那这部分违约金怎么认定?

基于理论上的公允原则,该部分违约金应按合同履行金额的占比相应计算应纳入价外费用的金额。但在实务中,税务局会从严认定,全额纳入价外费用处理。

还有,如果是卖方违约,买家收取违约金,那违约金又如何处理呢?

同理推导如下:

1.如果合同取消,该违约金则与销售行为无关,买家收到违约金不用缴纳增值税;

2.如果合同继续履行,购买方收到违约金也应履行增值税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