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晚,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发布微博称,自己和俞渝被儿子告上法庭,目的是要求法院确认李国庆和俞渝为其代持当当网股份的代持协议有效。

“庆俞年”大戏情节跌宕起伏,现在又加入了新角色,我们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形推测,李国庆、俞渝及其儿子之间应该是持有股权代持协议的,他们的儿子也是以此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手握股权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想要”浮出水面“也是困难重重,谈得不好引发诉讼是常有的事。
有书面法律文件的股权代持想要显名都这么难,那众多没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在对方否认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文将从【股权代持,没签书面协议的现实因素】、【最高院相关案例检索】、【最高院裁判考量因素】、【没有书面协议,如何维权的律师建议】四个方面展开,以期可以带给大家不一样的视角来看待股权代持。

一、股权代持,没签书面协议的现实因素
股权代持行为本来目的就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特殊身份限制”、“股东人数限制”、有的是为了“规避行业监管”、“隐藏财产”等,大多绕不开一个共同点,就是为了“隐藏股东身份”。
实际操作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在达成这种合意后没有落到纸面上来,原因也有很多,除了本来就因上述原因要“隐藏股东身份”不方便签署,或者由于双方是*亲近**属、好友等亲密关系,出于信任或者是亲友情面而没签署。
此时极易引发的纠纷是,名义股东往往会否认存在代持的合意,反而主张自己才是实际股东。
由于没有签订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不在少数。因此,如果只是局限于书面代持文件作为代持法律关系认定的前提,似乎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那么如何向法院还原事实真相,从证据材料中去呈现真实的代持合意,是实际出资人需要解决的难题。
二、最高院相关案例检索
虽然律师们一直宣贯当事人要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但实际情况却是实践中很多股权代持情形是没有签订协议的。经过我们检索,此类股权代持纠纷的案子甚至打到了最高院,它们的裁判结果具有指引性,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
最高院:认可存在代持的合意
(2017)最高法民申4748号
1.基本案情:彭某主张其为S公司实际出资人,张某只是名义股东为其代持股权。而张某主张其为S公司唯一股东。
2.彭某提出证据有:
1.S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S公司聘请张某为法人代表,S公司所有事务、存款、债权债务与张某无关,张某不参与S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S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报酬;
2.彭某的出资汇款凭证;
3.S公司实际经营所需的《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均由彭某决策并支付相应款项;
4.S公司监事和会计等的证人证言,证明S公司的注册资本源于彭某的出资,S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彭某及其妻决定。
3.最高院认为:“彭某主张其为S公司股东,有《协议书》、银行支付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为证。……虽然公司注册资金是由张某缴纳,但张某无法说明50万元注册资金的来源。彭某举示的银行凭证,能够证明其向田某转款50万元,且张某等人系于同日前往银行存入50万元用于公司验资。故原审法院认定彭某为S公司出资人是正确的。”

最高院:不认可存在代持合意
(2014)民二终字第21号
1.基本案情:云某主张Z公司99.7%的股权为其所有,当初考虑自身原因及企业资产的安全性,才由其同胞哥哥辉某代持,而辉某全面否定云某实际出资人地位。
2.裁判要旨:如果无证据证明达成了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合意,转款用途亦不明确,即便增资资金来源于“隐名股东”,以及即使双方是*亲近**属,亦不能就此认定其享有股东权益。投入公司相关款项产生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依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3.败诉原因:
1.云某并未提供书面代持合意的证据,且对方否认代持合意。
2.虽然云某与辉某的父母、姐姐均出庭证明两者最初有股权代持的合意,但家庭会议未就该代持股权合意的问题达成任何书面记载,且上述家庭成员证人证言没有明确最后增资至5000万过程中的代持行为是经过了家庭会议讨论决定的。
3.云某主张的增资款项是经过了一年多、历经数个账户流转后才被辉某用于增资,且增资过程中代持股权事宜缺乏明确合意。
4.云某陈述其选择隐名的原因在于规避相关垫资义务,以及避免离婚有关财产分割争议等事由。因此,即便认为通过家庭会议形式对有关代持股权事宜达成口头约定,但该代持股权合意目的在于逃避相关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属无效。

三、最高院在裁判中的考量的因素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代持法律关系的认定并不完全以书面代持协议为前提,在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口头或事实代持合意时,我们梳理了最高院在裁判中通常会考量的以下因素。
1、法律依据
最高院通常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综合审查原则”、“优势证据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经由法官的经验法则和自由心证,进行审慎认定。
2、是否对目标公司实际出资
对目标公司实际出资,不仅是法官采信的重要标准,也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上述案例都有一个相似点,就是隐名股东都有提交实际出资的凭证,而名义股东却不能提供,或者提供了却无法对大额资金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往往以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对此,最高院通常将出资的相关凭证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综合辨识该资金流转的真实目的。
3、是否有第三方知悉代持事宜
在无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方的证人证言也是还原真实情况的重要证据。第三方既可能是公司外部之无利益关系之第三人,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相关环节的亲历者及知情人。
4、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具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利包括股东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即是否参与目标公司的运营以及管理;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权益,其目的实为基于股东身份而取得个人利益。
5、诉讼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代持理由
虽然代持理由及背景并非是代持法律关系认定的必要要件,但结合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持理由是一个很难回避的问题。一方面,合理的代持理由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助于法官心证形成对代持关系的认定;另一方面代持的理由直接影响代持行为是否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无效事由,进而直接影响代持行为的效力。

四、律师建议:隐名股东如何未雨绸缪,操作中需增强证据意识
1.签署规范代持协议
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是最简单的方式,也是律师们一直宣贯的未雨绸缪的最好方式。可以说是为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买了一份性价比最高的“保险”。双方在协议中需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等,约束双方的行为。
2.出资时需“留下痕迹”
对于自己的实际出资,在资金流转过程中需要强化证据意识。并且在资金流转过程中需留痕资金流入流出的原因,由于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仅仅根据汇款凭据判断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可以在汇款时附注“请某某代为xx向公司出资”,就可以留下建立法律关系性质的凭证。
3.让第三方知悉代持事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亲历者及知情人的单一证人证言往往不能单独证明代持合意的存在,需能够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并且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法院对相关证言的采纳。所以一般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是否知悉并认可代持事宜,对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代持法律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4.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掌握财报等核心资料
隐名股东提交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材料也十分重要,如提交公司发给股东的财报等公司核心资料、日常管理材料的签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其他材料,需要对行使权利的相关留痕文件进行专业的梳理和细致的研究,证明是在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对方仅仅是挂名而已。但同样,此类证据也是作为存在代持合意的佐证,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促成法官的心证。
5.代持事由的说明
从上述案例以及分析可以看出,进入到诉讼中,股权代持的事由可能无法回避。股权代持的理由未必都违法,比如有的当事人基于隐私考虑选择股权代持,此系当事人进行的合法权利设置。即便违法也未必都无效,由于合同法司法解释已经将法律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股权代持才是无效的。
此前我们的公众号也写过有关股权代持的文章(《一文讲透股权代持9大风险与应对方案》 ),结合今天的文章可以说大致把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的情形、风险、应对方案、司法判例做了一些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