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协议但有聊天记录 (没有签合同只有聊天记录能要钱吗)

买卖合同纠纷但是没有签合同,没有签合同只有聊天记录能要钱吗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食材。合同关系建立后, 原告积极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 但被告一直未及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截止2019年1月2日经被告法定代表人L某确认, 原告向被告供货总货款为39799.65元(2018年9月8400元,2018年10月5125.5元,2018年11月13860.25元,2018年12月12413.9元)。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L某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2日两次各还款5000元, 剩余货款29799. 65元未向原告支付。被告违反承诺, 迟迟未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便委托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李跃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广州市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799. 65元。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在李跃律师的指导下,原告提交了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L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与被告员工J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的交易习惯是被告员工通过微信向原告下订货单。原告通过快递、货啦啦将货物运送给被告,原告将整个月的货款通过微信发给被告法定代表人L某确认,L某对原告2018年9月38400元,2018年10月5125. 5元,2018年11月13860. 25元,2018年12月12413. 9元的货款予以确认,被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5月6日由L某变更为C某,L某能够代表被告B公司确认货款,故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拖欠货款29799. 65元,并以29799.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标准,从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同期间类人民币*款贷**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律师说法

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及转账确定买卖关系,因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李跃律师建议,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买卖关系中都需要签订合同,重点审查付款条款及是否包含所有权保留条款;合同中需明确约定由对方指定业务人员代表对方公司与己方进行业务往来,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及时、全面地履约,保留与履约相关的所有证据。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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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眼看广州 法治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