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为帮忙买下*品毒**只是顺手小事?
不!
你可能顺便就犯罪了!!!
日前,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贩卖*品毒**案,涉案的当事人中就有纯粹帮朋友购买*品毒**,一分钱都没赚,结果却“稀里糊涂”犯了法的。
案情回顾
洪女士是台州玉环人,早在05年时就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但没能根“戒”,之后的每一年,她几乎都因为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行政拘留,是个名副其实的“毒女”,长期的吸毒生涯让她认识了几个毒友。
2019年夏天,有一个叫“老扁”的毒友多次联系她,让她帮忙找找*品毒**,来满足吸毒的需求。洪女士碍于“毒友”之间的情面,就试着打电话给自己多年的毒友李某,问能不能联系到*品毒**。“(他)问我有没有认识的卖货的人,我没多想,就帮忙问问看。”李某当时并未给回复,过了几天,李某回复她联系到*品毒**了,说把*品毒**放在一个香烟盒里,放在自己家院子的三轮车里,让她自己去拿。洪女士根据李某的指示找到了香烟盒,转交给了“老扁”并拿到了1200元的毒资,但这笔钱洪某一分不少的通过微信转交给了李某。
跟洪女士一样出于“帮忙”,联系贩卖*品毒**的人,帮朋友购买*品毒**的还有吕某和黄某,他们俩也多次帮朋友从李某处购买*品毒**,但没有赚取任何费用。
2019年11月15日,李某因贩卖*品毒**被抓获,但令洪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和同样帮别人购买*品毒**的吕某、黄某竟然也被抓了。
我只是帮朋友买*品毒**的
并不赚钱
怎么就犯法了呀!!!?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品毒**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买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品毒**犯罪的共犯论处。洪女士等三人均为帮助吸毒人员寻找贩毒人员,拿到*品毒**后再交付给吸毒人员,收取毒资后全部转给上家,并无从中获利,但她们三人作为居间介绍者,在*品毒**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了介绍联络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即使不获利也与交易一方构成了共同犯罪。
目前,洪女士等人因涉嫌贩卖*品毒**罪已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