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以票控税,所以,企业购买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当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但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支出发生地所在国合法凭据管理与中国不同,有的是不能提供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买商品或服务发生的费用,应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完税凭证税前扣除。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在境外以外币结算如何入账?外币业务的核算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外汇统帐制会计方法,另一种是外汇分帐制会计方法。外汇统帐制会计方法,是一种以本国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的记帐方法,即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记录所进行的外汇交易业务,将所发生的多种货币经济业务统统折成人民币加以反映,外币在帐上只作为一个补充资料,无论原材料价格、银行存款、产品成本,还是税金及损益,在帐上均以人民币金额为准。这种方法对于涉及外币种类少,并且外汇业务量不大的企业比较适用。外汇分帐制会计方法,也称原币记帐法或多种货币制。它是在外汇交易发生时直接用原币记帐,而不是折成人民币记帐。采用外汇分帐制会计,除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的收付,凡有人民币外汇牌价的,平时都按不同的原币分别填制凭证,登记帐薄。人民币和每种外币各设置一套帐,当外汇业务发生时,如涉及两种货币,应分记两套帐并通过“外币兑换”(或“外汇买卖”)科目进行转帐,“外币兑换”(或“外汇买卖”)科目作为两种货币帐务之间的桥梁,分别与原币和人民币的有关科目进行对转,各种外汇资产负偾及兑换科目均按各种币别分别设置帐簿记录。如只涉及一种货币,则无须通过“外币兑换”(或“外汇买卖”)科目转帐,即直接记入该种货币帐。
因此,如果以外币为本位币记帐,那直接入帐,如果不是,那必须折算为人民币记帐。所以在核算外币业务的时候就有一个外币兑换汇率的问题。一般这外币兑换汇率的确定是以企业、单位自己定的,可以定是某年某月某日的银行中间价,也可以定为是每个月月初、上个月末或每年年初、上年年末的的银行中间价格,这都是自己定的,只是一经确定不得轻易改变。单位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如果单位没有规定,一般可以以出差那天的中间价格或报销那天的中间价格作为兑换汇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