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生产过程中损坏费用谁承担 (模具鉴定)

模具评估报告,模具鉴定

案例分享

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因喷丝板模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介入,对1、喷丝板孔径偏差是否符合FZ/T 92082-2017要求;2、喷丝板孔间距数据检测;3、喷丝板截面结构形式进行鉴定,并出具了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得到了法院采信,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0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需方,合同甲方)、被告某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供方,合同乙方)签订一份《熔喷布模具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图纸及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熔喷模具图纸,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按图制作,产品质量符合该图纸要求;交付:合同生效后,最迟5月23日交付第一套熔喷模具的模头,5月24日交付第一套模具喷丝板;5月30日交付第二套熔喷模具;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内,甲方自提,提货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模具交付之日起,模具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模具价格及付款方式:模具价格未税1400000元整/付(壹佰肆拾万元整/付),含税1582000元整/付(壹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付);模具贰付价格为未税2800000元整/付(贰佰捌拾万元整),含税3164000元整/付(叁佰壹拾陆万肆仟元整/付)。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计人民币18984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收到该款之日起,开始生产。甲方到乙方工厂验收合格,乙方开模具费用发票,金额3164000元(含税)。即付清剩余款计人民币1265600元,甲方付清该余款后,乙方交付模具给甲方;验收:产品外观及配置,以实际生产为准。乙方生产完成后通知甲方派人至乙方工厂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验收完毕,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明。甲方未按前述期间进行验收的,视为乙方产品验收合格。模具交付给甲方后,视为乙方交付的数量和质量等均符合合同要求,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质量保证:乙方保证所供模具是全新的,交付时没有缺陷。乙方保证孔径、孔间距、模具材质符合图纸要求,并提供钢材的品质报告及模具出厂报告。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内容。

模具评估报告,模具鉴定

涉案喷丝板模具图片

2020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付款1898400元。2020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付款632800元。上述合计2531200元。2020年5月24日,被告将第一套熔喷模具(含:熔喷模模具模头、风刀板、喷丝板、分流板)交付给原告。后由被告安装完毕。根据原告的反馈,被告对第一套熔喷模具进行过调试。后被告为原告更换过喷丝板。

2020年6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催告函,告知原告第二套模具已生产完毕、要求原告予以验收并支付剩余款项后提货。原告向被告发出回复函,反馈其第一条熔喷布机仍在调机还未正常生产、其至今未收到被告的技术支持如何改进、要求被告尽快给予明确指导。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经鉴定:由模具装配图纸可知,喷丝板孔径为0.25mm,孔间距为0.65mm;根据FZ/T 92082-2017《非织造布喷丝板》中第3.2条,非织造布喷丝板圆形出丝孔的精度应符合孔径公差范围为±0.002mm的要求。根据测量结果,50个出丝孔中只有序号20的出丝孔的孔径符合标准偏差要求,其余49个出丝孔的孔径均不符合标准偏差要求。

由模具装配图纸可知,喷丝板孔间距为0.65mm,1英寸喷丝板上喷丝孔数量为39个,符合FZ/T 93074-2011《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中“4.1型式与基本参数”中喷丝孔密度1英寸≥35个的要求,图纸中未规定孔间距偏差,孔间距偏差不作判定。

对喷丝板出丝孔所在的顶面进行放大检查,喷丝孔出丝部位所在的顶部为宽度为0.537mm的平面,该平面宽度是孔径0.25mm的214.8%。

鉴定意见:1、喷丝板孔径偏差不符合FZ/T 92082-2017《非织造布喷丝板》的要求;2、喷丝孔密度符合标准要求;3、喷丝板的喷丝孔所在面的截面结构形式为平面,喷丝板喷丝孔的出丝侧的结构型式为平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案涉《熔喷布模具购买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熔喷模具图纸,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按图制作,产品质量符合该图纸要求。鉴定机构在比对图纸后,认定:案涉喷丝板孔径偏差不符合FZ/T92082-2017《非织造布喷丝板》的要求。现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案涉模具不符合《熔喷布模具购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虽然被告陈述案涉第二套模具已生产完毕,但尚未完成交付,应当终止交付。案涉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付两套设备的货款2531200元,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的庭审意见,被告应于合理时间内自行将已交付的案涉熔喷模具(含:熔喷模模具模头、风刀板、喷丝板、分流板)取回。据此,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的《熔喷布模具购买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531200元。三、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取回熔喷模具(含:熔喷模模具模头、风刀板、喷丝板、分流板)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案涉鉴定报告中的三名鉴定人员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告回函称案涉熔喷机仍在调机尚未正常生产。二审中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货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中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在于其购买的熔喷布模具无法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故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对此,虽然案涉合同约定模具交付后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但案涉模具是否存在隐蔽瑕疵并非肉眼可见,需要经过调试运行后才能确定。案涉模具于2020年5月24日交付原告,而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即向被告回函称案涉熔喷机仍在调机尚未正常生产,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后续已将案涉设备调试成功。案涉一套熔喷布模具含有熔喷布模具模头、风刀板、喷丝板、分流板等部件,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需保证孔径、孔间距、模具材质符合图纸要求,双方合同附后的图纸中喷丝板的孔径为0.25mm。但根据鉴定报告,FZ/T92082-2017《非织造布喷丝板》规定孔径公差范围为±0.002mm,案涉喷丝板50个出丝孔中只有一个出丝孔的孔径符合标准偏差要求,其余49个出丝孔的孔径均不符合标准偏差要求。喷丝板系熔喷布模具的主要零部件,其经鉴定不符合双方合同要求,原告在购买案涉模具后也未能实际生产销售,而案涉合同项下包含两套模具,在一套模具不符合质量约定的情形下,案涉合同整体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第二套模具尚未交付,应中止交付。

本案鉴定机构系双方在法院主持下依据法定程序产生,鉴定报告中的三位鉴定人员均为高级工程师并在质量协会报备,三名鉴定人员亦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中。案涉鉴定事项并不属于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故该三位鉴定人员具有进行案涉鉴定的资格,案涉鉴定的实施亦合法合规,鉴定报告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的《熔喷布模具购买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531200元。三、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取回熔喷模具(含:熔喷模模具模头、风刀板、喷丝板、分流板)等。

二审判决: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50元,由上诉人某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