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2万元货款后被海外代购拉黑,婺源法官跨“洋”促履行

我为群众办实事:线上货款打“海”漂 法官跨“洋”促履行

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王芳法官成功将一件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的“三无”案件化解在强制执行之前,达到了审判效果与执行效果的统一。

无法联系被告,法院找人“难”

“我们是微信朋友圈认识的,被告韩某是长期在海外做代购。2020年疫情爆发后,国内市场上额温枪几近断货,我就在微信上联系韩某在国外购买额温枪事宜,并达成购买协议。可货款汇过去后迟迟未收到货。我就一直催,韩某退了部分钱就把我拉黑了。现在人也找不到,电话号码也没有,身份证号不知晓,没办法只能诉求你们法院”。何某无奈地向承办法官解释道。

面对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的“三无”案件,找人成了第一坎。通过详细询问原告何某了解案情和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法官王芳从双方汇款账号中发现一丝“生机”。遂以查询被告在银行账户的预留信息为突破口,调取到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再顺藤摸瓜,通过已调取到的手机号码添加微信进行通话录音,确定被告韩某的身份,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后果。

支付2万元货款后被海外代购拉黑,婺源法官跨“洋”促履行

“定”金还是“订”金,法院审理“难”

被告韩某对双方达成购买协议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已支付的货款性质应为“订”金,而不是原告何某所述的“定”金,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法院通过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签订协议的经过及未能按期发货后的沟通过程,认为双方订购协议中虽然使用“定金”一词,但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韩某未能交付货物或者何某不要货物时,韩某只需承担退还押金的责任,可见已交付的货款不是具有债权担保性质的定金。故法院判决韩某退还何某货款20500元,驳回何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判后未履行,法院执行“难”

该案宣判后,原告何某和被告韩某均未提起上诉。虽然案件已生效,但被告韩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考虑到被告韩某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联系方式可能会发生变动,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也将面临“执行难”的风险。王芳法官及时微信联系被告韩某,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基于案件审理中建立起的信任关系,感化于王芳法官的耐心释法及迫于执行的威慑力,被告韩某将应支付给原告何某的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王芳法官,让其代交给原告何某,便有了以下微信转账记录。

来源:上饶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