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关键点】资金借贷 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企业如果遇到资金周转的困难,为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会选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款贷**,那么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举例如下:
【案例】
2019年9月,甲公司因拓展业务急需一笔资金,除自身单位可用资金外,还差5000万,甲公司向丁银行*款贷**2500万,期限为1年,年利率6%;向乙公司借款1500万,期限1年,年利率7%;向丙公司无息借款1000万,期限1年。那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银行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已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银行都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属非关联方,甲公司与丙公司同属于A集团。)
解析:
增值税
丁银行:营改增全面实施后,丁银行提供的*款贷**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案例中,丁银行应就收取的利息150万元(2500*6%*1=150万元)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以上案例中,甲公司并未涉及到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甲公司作为*款贷**服务的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乙公司:乙公司提供的*款贷**服务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乙公司应就收取的利息105万元(1500*7%)缴纳增值税。
丙公司:丙公司提供了*款贷**服务,但是甲公司和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甲公司与丁银行、乙公司、丙公司之间都发生了借贷关系,我们就不同情形予以分析:对于支付给丁银行的利息支出可凭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支付给乙公司的利息支出,由于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利率,6%的部分可凭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即1%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丙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无需支付利息,所以不存在扣除问题。
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同属于A集团,发生了无偿借贷关系,看似丙公司并未获得利息收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依据政策,税局可能不认可,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
提醒: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沪ICP备16016451号-8 |

沪公网安备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