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儋州某村的17岁少女李某花初中辍学回家,在社会结交闲杂人员,学会不劳而获,实施盗窃。在海口泰龙城的服装店趁顾客试衣时行窃被抓,在取保候审时再次实施盗窃。9月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5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花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泰龙城某铺面内徘徊寻找盗窃目标作案时,其故意以购买衣服为由,支开店员李某,后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该店一张凳子面上的一部苹果6PLUS型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当天其便将盗窃来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后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花完。2015年12月9日18时30分左右,在被害人的指认下,大同派出所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泰龙城门口处将李某花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44元。
2016年5月13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花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窜至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11号“爱某服”店内,趁被害人许某看衣服时用手打开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双肩包的拉链,将包内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盗走。得手后,李某花逃离现场。当日19时50分左右,许某查看监控设备确定扒窃嫌疑人后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友谊天桥下发现李某花,随后许某立即报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李某花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许某被盗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98元。
被告人李某花于1999年出生,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某花因实施第一起盗窃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期间已实际羁押17天。公安机关缴获的白色三星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许某。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某花在学校无心学习,初中后辍学回家,一直处于无业状态,且不与父母同住,不听父母管教,在社会上结交闲杂人员,因无经济来源,觉得不劳而获赚钱较快,故而实施盗窃。在实施第一起盗窃被取保候审后,但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通过庭审教育,李某花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其已认识到错误,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68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李某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