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卡迪拉克,精品、车超新、低于市场价……”
王某在这样的动心广告攻势下就心动了。
不过,才提车没多久,王某通过了解怀疑该车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就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只是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没有约定车辆情况,王某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回顾
王某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卡迪拉克轿车,提车后不久,其通过网络查询认为该车辆存在重大瑕疵,称卖方在出售时未如实告知,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主张,这车是其向某某公司购买的,刘某是某某公司的销售员,其与刘某沟通买车事宜、选定车辆,并按刘某的要求向陈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
提车后不久王某就发现这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了重大维修,某某公司对其隐瞒所售车辆重大质量问题的相关情况。
王某请求撤销购车合同,被告某某公司、刘某、陈某共同退还购车款,我退还车辆。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我司从未向王某出售过案涉车辆,也未收到购车款,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刘某辩称,我没有与王某就案涉车辆进行交易,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陈某未到庭。
争议焦点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或刘某是否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二、原告王某是否有权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首先,原告主张案涉车辆系通过刘某向某某公司购买,但未能提交书面合同或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刘某、某某公司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虽主张系向陈某支付了购车款,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该款项系受被告刘某、某某公司指示向王某支付的购车款。
第二,即使刘某为案涉车辆买卖关系的交易相对方且已经收取了购车款,但原告能否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关键在于刘某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本案中,原告称其在某APP查询得知案涉车辆在出售前已经发生过事故并进行了重大维修,但刘某在出售时未如实告知。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交的某APP的截图并未显示车架号码,不足以证实案涉车辆确实发生过该截图中显示的维修问题。其次,案涉车辆的交易金额较大,原告理应在交易前对该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案涉车辆的选定、验收和提车等行为系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原告在购买案涉车辆时,无证据证实其与交易相对方有约定车辆的质量标准,且在车辆买卖合同订立时,原告已经知道该车辆为二手车,已经为他人使用一段时间。因此交付车辆的质量标准无法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应以符合合同目的标准履行。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车辆证件齐全,该车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而原告在2018年12月决定购买该车辆时,该车辆上牌时间仅一个月,原告是以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一的价格购买案涉车辆,现原告主张其在购买时并不知悉案涉车辆存在重大瑕疵等问题,并不符合常理。
综上,即使认定刘某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无法认定刘某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原告主张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车款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现代生活中,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伴随消费观念的转变,性价比高的二手车,也越来越成为消费者的选择。
但二手车市场的不规范以及车况信息的不清晰,使得二手车交易存在诸多风险。二手车交易陷阱多,个人购车需谨慎。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一、购车时尽量选择有销售资质的公司,以保障车辆来源、质量以及售后服务。
二、选车时仔细查验车辆的合法手续,包括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照,切勿购买证照不全或来历不明的二手车辆。
三、验车时要求销售者提供车辆检验报告,并邀请有相关验车经验的公司或个人帮忙验车;
四、交易时,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车辆的具体状态,如车辆的公里数,有无发生过重大事故、水泡等,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承诺担保,约定违约责任。(注意交易对象一定是有权处置车辆的人,比如车主本人或者车主授权的个人)
五、给付价款时,尽量选择交易对手直接付款,并索取收据或发票。如果是代收款,应由委托方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六、注意保存好购车凭证以及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等,以便后期维权时有充分证据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