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贩卖毒品罪真实案例 (贩卖毒品判缓刑的案例)

梁汉律师按:*毒涉**案件属于刑罚严厉打击的传统犯罪,不仅证据标准要求低,而且配置的刑罚也很重。一旦*毒涉**,不管是对行为人,还是对行为人家属都将是灾难性的。因此,为*毒涉**品案提供高质量的辩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过去几年时间里,我主办多起贩毒案件,基本上取得非常好辩护效果。比如刘某涉嫌贩卖案,37天证据不足不捕;罗某某贩毒案,1公斤氯胺酮,贩卖变持有;林某某贩毒案,指控贩卖*毒冰**1.6公斤,打掉1.57公斤;再如刘某某贩毒案,经辩护人争取最终撤回起诉,等等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辩护当中,辩护人始终秉持专业立场,从细微之处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难,*品毒**犯罪无罪辩护难上加难。但只要足够专业专心,辅之以熟练的辩护技巧,还是能够从控方的证据与逻辑当中寻找到出罪的蛛丝马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了解控方的思维逻辑与审查思路,对于律师进行精准有效辩护助益甚大。因此,从既往海量的案例中寻找案件背后的辩点与规律便成为刑事辩护律师一项必备的技能,也是一招公开的绝技。

以下,是笔者从二十余篇无罪不诉的贩毒案例当中总结出的5无罪辩点,以期对刑辩同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些许参考。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供述未获利,同案否认贩毒行为,行为人在代购*品毒**过程中是否获利存疑。

参考案例: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99号

审查要旨:柳某某在检察机关辩解所收取的微信红包200元,次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熊某某,而同案人熊某某对该笔贩卖*品毒**的行为不予供述,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柳某某从中获利,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柳某某在联系该笔贩卖*品毒**行为前受到过熊某某的委托,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二:无法证实行为人明知购药者系吸毒人员,亦无法证实行为人向他人贩*国卖**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西泮地**注射液。

参考案例:万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审查要旨: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贩卖*品毒**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明知本案证人朱某某系吸毒人员。本案中,苏某某的供述和证人朱某某的陈述能够证实两人在案发前并不相互认识,在苏某某销售药品给并不认识的人员时是否能判断出该人是吸毒人员,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因此,对于苏某某是否明知朱某某是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也就存疑。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向朱某某非法贩*国卖**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西泮地**注射液。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苏某景非法贩卖*西泮地**注射液的仅有证人朱某云的证言以及其向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相关相片及视频,但这些相片和视频均看不到苏某某向他人出售*西泮地**注射液等精神药品的过程,苏某某的供述以及其妻子卢某某(证人)的证言自始至终均不承认其家药店曾向他人出售过*西泮地**注射液、曲马多片等精神药品。对于苏某某非法向他人贩卖*西泮地**注射液的证据仅有证人朱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从而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即苏某某向朱某某非法贩卖地西洋注射液的结论。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向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贩*国卖**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涉嫌贩卖*品毒**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三:不明知贩毒者交给其的物品是*品毒**而帮助其向他人贩卖

参考案例: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姜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杨某某交给其的物品是*品毒**而帮助其向他人贩卖,因此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四:无证据证实有贩毒行为,收取钱款性质不明

参考案例: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49号

审查要旨: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康某某有贩卖*品毒**的行为,其收取黄某某的2800元钱性质不明,康某某涉嫌贩卖*品毒**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有贩毒故意与贩毒行为

参考案例:渝綦检刑不诉〔2020〕Z173号

审查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舒某某主观上具有贩卖*品毒**的故意。舒某某的有罪供述及张某某的证言,仅能证实舒某某系帮助张某某购买*品毒**,难以认定舒某某主观上具有贩卖*品毒**的故意。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舒某某客观上有贩卖*品毒**的行为。公安机关并未查获涉案的50颗*品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750元,难以认定舒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有*品毒**买卖的事实。公安机关未能调取到双方通话记录及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难以认定舒某某与张某某案发时段因为*品毒**交易进行通话并会面。第三,现有证据存在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舒某某的无罪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舒某某辩解案发时段并未与张某某见面,经查案发时段确系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各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公安机关未能调取到其出入小区及单元楼的监控录像,故其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证人张某某前后证言存在矛盾,难以采信。张某某关于*品毒**交易地点、交易细节前后供述存在矛盾,在缺少视频监控及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难以采信上述证言。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