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Sir前几天写了小产权房*证办**的相关文章,后台也有很多网友给我留言,询问老家的房子在交易这块的风险。通过交流,袁Sir发现有很多人都关注的是财务、经济上的风险,担忧的是会不会花了钱合同无效等情况。但是对于可能触碰刑法要坐牢却一点都没有在意,觉得单纯的买卖家中的老房子怎么可能会坐牢呢?因此,袁Sir认为有必要专开一文简单介绍一个并不常见的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我们先来看一个前几年发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的案例。花都区某村村民张三,与同村村民李四签订了一份7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通过“以租代售”的形式用175万元购买了李四的一处宅基地的房子。几个月之后,张三加价60万元以235万元的价格将这处房子卖给了四川人王五。王五购买下来后,将原有房子拆了重建了6层半的房子用于出租和出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同月张三李四被抓获。花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张三以牟利为目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王五,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后综合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张三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张三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一、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我们来看下法律条文: 《刑法》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所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构成此罪,主观上一定要有牟利的目的,客观行为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 五十万元 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 一百万元 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袁Sir认为,在卖老家房子时,最容易跟这些情形挨边的情况就是非法获利50万元和100万元,我们下文继续分析。
三、为什么案例中的张三卖235万元获刑,李四卖175万元无罪
肯定会有网友非常疑惑,案例当中的张三和李四都有将这块宅基地的房子出售的行为,怎么就一个有罪,另一个无罪呢?要知道,按照我国法律,宅基地是可以在同村村民之间转让的,只是有限制一户一宅,如果转让出售给同村村民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了。而张三和李四是同村村民,所以李四将宅基地卖175万元给张三,不构成犯罪。而张三将这栋房子连同宅基地一起转卖给外地人王五,这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又牟利了60万元,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情节严重。被依法进行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5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袁Sir的建议:如果涉及到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子出售事宜,一定要仔细甄别出售对象的身份,同村村民之间是可以自由买卖的,但是出售给外村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说很多房子占地面积不大,达不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关于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入罪标准, 但涉及获利,很可能达到获利50万以上的另一标准 。这就有可能会面临像案例当中张三的惨痛后果了。所以在出售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我是袁Sir,每日坚持码字,只为分享我的法律知识,大家如有其他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