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到什么程度会被判缓刑 (虚开发票被判十一年)

去年,协助我们律所的主任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这个案件,我个人最初分析,这个案件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令人意外的是,这个案件有了两个重大突破!第一个突破是主从犯认定问题。第二个突破是缓刑问题。

我先简单说一下案情:大概几年前,一个河南的老板公司准备上市,因为公司的业务量和纳税额达不到上市的标准,老板只能剑走偏锋,找人伪造合同、虚构业务量,并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掩饰造假行为。虚开的发票后来被受票企业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后来,公安机关查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多次电话通知公司老板协助调查。这个老板到案后,一直不承认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接到案件后,立即赶往河南办理相关手续,并尽快调取了卷宗进行阅卷。我作为团队的一份子,有幸参与了全过程。

起初,团队在讨论这个案件时,有两个重点:第一点,如果老板现在认罪认罚,能否构成自首?第二点,基于现有证据,作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有多大?

我的观点是:首先,基于现有证据,即使老板认罪认罚,也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供述其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但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全部犯罪事实,所有证据都指向犯罪嫌疑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认定自首的相关文件,犯罪嫌疑人只有主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其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其次,如果作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几乎没有,犯罪嫌疑人必然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团队里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老板构成自首,也有人认为作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高。

后来,我发现了一个令人意外的情况,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了公司老板属于“从犯”!为什么说意外,因为实践中,大多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下游,一般不划分主从犯。具体到本案,没有证据显示*票开**方和受票方之间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过分工,也没有证据表明我们的当事人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这种情况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常态,很多上下游之间并不熟悉,双方之间可以理解为简单的“供需关系”,你买我就卖,大家商量着来,也就不存在谁是主犯、谁是从犯的说法。对于这点,我个人认为检察机关的认定是出乎意料的!也让我们看到了曙光。

发现了这个情况之后,主任认为,本案作有罪辩护,并且争取缓刑的成功概率较高。但是,我仍然有不同意见,我认为缓刑的概率不大。首先,缓刑的前提是犯罪行为能够判处三年(包括三年在内)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被告人即使具有退赃退赔和从犯情节,除非检察院和法院都同意按照最大减轻、从轻幅度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罚,否则无法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低到三年。其次,该公司老板一直没有认罪认罚,且案件已经拖延很久,同案的另一位被告人又坚决不认罪,合议庭为了整体量刑考虑,不会对公司的老板给予太大幅度的从宽。否则另一名被告人一旦上诉,案件可能会出现种种变故,包括从犯的认定都存在被否决的可能。最后,现在的案件是法官终身负责,第一被告又委托了当地知名大律师,法官为了避嫌,保守判决的可能性更高。

经过讨论,主任决定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认罪认罚争取缓刑。之后,经过主任的极力争取,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并将国家税款损失弥补到位。

先是检察院同意认罪认罚,并以从犯、主动弥补损失为由,建议判处我们的当事人(第二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而第一被告(也就是受票单位的负责人)因为拒不认罪,检察官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来,庭审中,主审法官的一句话让我们紧张到了极点。法官问检察官:“鉴于本案量刑建议悬殊较大,特别是第二被告的量刑较轻,如果法庭建议检察官变更量刑,检察官是否同意!”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法院认为量刑轻了,想要改动,你检察官同不同意。实际上也就是说,法官想要把我们当事人的刑期往上提高。

庭审后,我们一直很悲观的认为当事人缓刑的希望几乎没有了,想不到柳暗花明,事情最终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法官不仅没有改动检察官对当事人从犯的认定,更是全盘接受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判处了当事人缓刑。接到消息时,大家都非常激动。

这个案件让我深受教育!首先,传统观点中,该类犯罪上下游之间不认定“主从犯”的固有思维被打破,让我认识到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其次,经济犯罪的打击方式正在不断转变,国家提出的保护民营企业政策正在逐步落到实处,必将给私营企业带来更大的安全感!最后,任何案件都不要轻言放弃,要保持高昂的斗志战斗至最后一刻!希望,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