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到期过户需要什么证件 (以租代购到期过户流程及费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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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超低首付,每月支付少量租金,几年之后车子就归你所有。”这样的宣传口号和广告时常在我们的耳边响起,对于购车资金不足的人,充满了诱惑,许多人选择利用这种方式买车。以租代购是以租赁为方式,实现汽车金融目的的一种业务形式,那么如果车辆一组代购到期,应该怎么处理呢?律师对话第23期,邀请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在世界五百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十余年的李响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律师对话第23期:李响律师解答——车辆以租代购到期后该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1、什么是“以租代购”模式?

李响律师答:近期我国市场上出现大量的以租代购形式的“零”首付购车,这种以租导购的其实就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中一种形式,融资租赁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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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来说,支付多长时间的租金就应该办理过户手续了?

李响律师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对于车辆过户手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对车辆过户手续事宜进行协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融租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即使将车辆过户至承租人名下,承租人仍然享有车辆所有权。

3、“以租代购”支付期间内反悔,不想继续支付租金了,可以吗?

李响律师答:合同一经签订,只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合同签订任何一方均不可随意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因此,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方可解除合同,否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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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时按期支付租金后,到期商家拒绝配合过户或者是拖延过户怎么办?

李响律师答: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将对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5、以租代购过户应当携带哪些证件?

李响律师答:首先,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件,如一方的法人的则需携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其次,要携带过户车辆相关材料,例如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完税证明等。

李响律师擅长公司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类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如您在生活中有相关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下方“了解更多”获取李响律师一对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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