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兼职*局骗**,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租车兼职*局骗**,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作者:聂成涛律师

笔者在实践中处理一起租车兼职的*局骗**,希望笔者的经验对受害者有用,包括租车公司。当然被骗的人如何维权,还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一、案件事实情况

王某在贴吧上看到一兼职的信息,内容大概为,只要有身份证和驾驶证,就可以帮忙租车,结束之后可以获得一万元到一万五的报酬。王某由于着急用钱,也有驾驶证,所以就联系这一信息的发布者,网上联系好之后,王某和信息发布者一起去租车,通过网上下单,实地提车,并由王某签署租车合同、提供相关真实身份信息,相关租车押金、租金由信息发布者支付,一般是转给王某,再由王某转给租车公司。

后王某和信息发布者开着租的奥迪车出发向太原出发,行驶到某地后,信息发布者以车需要修理为由,将王某放下,然后去修车,说好修好车之后再来接王某,此后,*子骗**再也没有联系王某,王某也没获得报酬,王某觉得被骗,随后报警。

后租车公司也报警,联系王某还车,王某无法还车,后王某以涉嫌诈骗罪被捕入狱,信息发布者,也成了网上被通缉者。

二、本案的法律分析

1、本案中王某是不是受害者?

本案中的王某严格意义上讲,应该算是受害者。其只是想利用这件事儿来获得一定的兼职报酬,因为其有其他工作,主观上只是想帮别人租车,提供一下相关信息,顺便赚点报酬,这是其基本想法。其和信息发布者也就是*子骗**没有主观的共同故意。

王某只是被*子骗**利用,成了*子骗**诈骗的工具,因此本案中,王某也算是一个受害者。

2、本案中王某是不是构成诈骗罪?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不是构成诈骗罪呢?如果*子骗**抓住了,*子骗**也承认王某是受害者的话,王某不应该构成诈骗罪,因为其也是受害者。但如果没有抓住*子骗**,或者*子骗**也不承认王某是受害者,或者*子骗**说王某和他们一起共同诈骗,同时分赃,这种情况下,王某则构成诈骗罪。如果没有抓住*子骗**,由于车是王某租的,现在车没了,那么王某是直接责任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不是诈骗的共犯的情况下,王某是摆脱不了诈骗嫌疑的,*子骗**可能找不到,但王某提供的是真实信息,而且有租车合同,王某是肯定能够抓到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王某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3、租车公司应当向谁索赔?

关于租车公司的损失如何索赔的问题,笔者认为,从租车合同的角度而言,肯定是向租车人王某进行索赔,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而言,由于王某并没有实际处置此车,而且也并没有从事中获得任何报酬。也就是说,从侵权的角度而言,侵权人并不是王某,而是*子骗**,所以租车公司应当向*子骗**进行索赔。但在*子骗**没有抓到的情况下,租车公司还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索赔。

三、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关于本案中的受害者如何维权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中的王某应当保存并提供和*子骗**的相关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所以自己不构成诈骗罪,相关的证据非常关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主观故意。

另外,王某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让警察立案解决,而且要积极的配合租车公司来解决问题,否则王某在租车公司报案的情况下,王某则会成为第一嫌疑人,因为王某是车的第一责任人,在车丢失的情况下,租车公司只能让王某进行赔偿。虽然王某很冤,但从法律上讲,其是应当要承担责任的。

关于租车公司的损失如何挽回的问题,租车公司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同时积极的搜集证据,来挽回损失。

四、相关案例

“只要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去租车,租车成功后交给我,其余的事情不用管,就能拿到一万元”你会心动嘛?天上不会掉馅饼,但谋取不义之财肯定送你*铐手**一副。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取盗**租赁车辆转卖的诈骗案件。“一嗨租车”接连10辆车失联

今年3月起,租车公司“一嗨租车”发现位于西安和兰州门店的十辆汽车租出去后都逾时未归,且联系不上租车人,更诡异的是,连车辆GPS信号也搜索不到。

经调查,所有失联汽车最后均出现在青海省玉树县附近,之后便杳无音讯。很显然,这是有人以租赁名义,骗走价值较高的紧俏车型,再转卖到无人区。且不算相应的车辆租金损失,光失联车辆本身总价已超百万,租车公司立即选择了报警。

陈某某最近手头紧俏,身上又背负着车贷、房贷,着急还*款贷**的他,在网上搜罗了一番,找到了剑走偏锋的生财之道。他发现卢某(另案处理)打的“黑户*款贷**”广告,对方坦言“只要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去租车,租车成功后交给我,其余的事情不用管,就能拿到一万元。只要愿意来,路费与住宿费全报销”,虽然陈某某能察觉到对方心术不正,有准备骗取租赁车倒卖的嫌疑,但利诱之下的陈某某还是决定以“黑户”的代价来牟取钱财。

陈某某、卢某二人相约在西安见面,卢某第一时间给陈某支付宝转账7000元用来支付三天的租车费用和押金。

随即二人一同前往“一嗨租车”公司门店,使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办理好提车手续,租得一辆价值11万多的大众迈腾轿车。卢某当即支付陈某某8000元报酬后便开走汽车,二人分道扬镳。

三天后,当租车公司发现车辆逾期未归时,既联系不上陈某某,也查询不到车辆GPS,此时的车辆早已卢某等人变卖于千里之外。

经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定,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另有9人伙同卢某以相同手法如法炮制,骗取租车公司车辆。截止发稿日,包括本案在内,上海普陀法院已审理该系列租车诈骗案件9起,分别判处陈某某、李某某等共10人,11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提供身份信息帮人“租个车”,不光不用自己出租车费,还能获得一笔好处费,明知参与诈骗却抱有侥幸心理最终走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