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东西发现缺斤少两索要赔偿 (购买商品缺斤少两赔偿多少)

1、案例:

小美在某平台买了一盒蓝莓,标注250克,收到货后明显不够称,小美一称发现只有180克,联系客服要求赔偿500元,客服不同意,小美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经协商后,平台向小美赔偿了500元。

2、分析:

缺斤少两属于数量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的,则赔偿500元。

所以下次遇到这种情况,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若商家不愿意赔偿的,则可保留消费凭证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12315平台投诉维权。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第八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