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
市检察院检察长接到一封群众来信。
打开一看,里面只有一张薄薄的纸,上面写了几行字:“某年某月,某法院院长柳某某将省高院划拨的专项资金某某万元挪用给其亲戚做生意。知情人”。
这封举报信,字虽不多,但是内容很详实。不像是诬告,也不像是捕风捉影得来的消息。
柳某某,是当地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老同志了。大家对他都很熟悉。他年轻的时候就在公安机关工作,历经多个岗位的磨练,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后来当了公安局局长。前几年,又转岗,到某法院担任院长。
检察机关对政法机关内部的贪贿问题的查处,还是非常慎重的。这次,要调查的对象又是处级干部,更要慎之又慎。因为,如果鲁莽地处理问题,弄不好,自己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检察长指派分管反贪的副检察长带着几个侦查员到省城秘密初查。
因为案件线索牵涉到省高级法院的有关人员,副检察长向省检察院反贪局季局长汇报,请求省院反贪局派人协助。季局长非常重视,马上指派了专人负责协调。
省高级法院财务处的工作人员也很配合,两名会计证实:“某年某月,某基层法院负责人要求把某项专款划到某某企业的账户,说是他们要在这个企业购买产品。”
侦查人员又复制了省高院的有关账据。
紧接着,侦查人员又找那个企业的老板谈话。那个老板承认,那段时间,他做生意周转资金紧张,请表哥柳院长帮助解决。这笔资金就是柳院长让人打过来的,用了几个月已经归还了。
侦查人员又到他的公司复制了账据。
现有的证据已经证明,柳院长已经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柳院长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后来,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柳院长在铁的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最终,柳院长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至今我都不明白,一个长期在政法工作的领导干部,应该熟知这些法律规定、这些连普通的民众都了解的法律常识,怎么就犯了这样低级的错误?
你如果去受贿,可能还有逃避法律惩罚的机会和手段,但是,挪用公款,必然会留下大量的书证。铁证如山,无法抵赖,有谁能逃脱惩罚呢?见过了多少大风大浪,竟然在一个小河沟里翻了船。是不是有点可惜呢?
也许,他长期身处领导岗位,什么事都能说了算,已经麻木不仁了;也许,他以为当了院长,也就没有人能监督了,公家的钱给亲戚用几天,又算多大的事情呢?
他忘记了,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部属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呢;“公仆”的一举一动,主人们都盯着呢。
一失足成千古恨。
柳院长肯定会为这件事懊悔一辈子。
陈毅元帅当年有句名言:“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诚哉斯言!
注: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案当事人的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