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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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十余年终获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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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董事长涉嫌合同诈骗最终无罪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释〔2010〕18号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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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案件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品毒**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

谢通祥主任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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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谢通祥律师

谢通祥律师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死刑复核网(www.zgrmfy.com)创办人,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

谢通祥律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司法部颁发的*级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

谢通祥主任律师在重大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等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特中**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金融类犯罪、*力暴**型犯罪、重大民商事及行政诉讼纠纷辩护、代理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主任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谢通祥主任律师办理的案件多次被新华网、人民网、中央电视台、中国人民广播电台、新京报、北京晚报、南方周末、中央政法委网站中国长安网、腾讯网、搜狐网、网易、凤凰网、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深圳卫视等数十家主流报刊媒体报道。

谢修志执行主任简介

谢修志律师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谢修志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积累了一定的刑事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曾参与代理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内蒙古“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警察李清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尿毒症患者王成成贩卖*品毒**案等有一定重大影响的案件,参与或经办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网、新华网、京华时报、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澎湃新闻等报刊媒体报道。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律师、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单独或共同办理的部分典型成功案例如下:

1、王伦业*私走**、贩卖*品毒**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以判决书形式将王伦业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该案被誉为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

人民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标题: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2、*纪委中**督办“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宋文代死刑

新华网、央广网报道标题:内蒙古“黄金大盗”死刑判决撤销住处曾藏1吨多金银

3、杨方振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杨方振死刑,该案被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开庭第一案

新华网、人民网、中央政法委网站报道标题:最高法院首次参照二审庭审程序复核死刑案

4、三进宫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温珂死刑

北京晚报报道标题:《三进宫累犯活活踢死警察复核为何得免一死》

凤凰网报道标题:《踢死警察主犯为何死刑有缓?》

5、累犯李辉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李辉死刑

6、警察李清林雇*杀凶**人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李清林死刑

7、王福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王福印死刑

8、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江苏省高院二审直接死刑改判;

9、浙*毒江**品再犯石某贩卖、运输*品毒**死刑复核案、非法拘禁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核准并撤销死刑

10、王某柱贩卖、运输*品毒**、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撤销王某柱死刑并且直接以判决书形式死刑改判。

11、吴基旋贩卖、运输*品毒**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吴基旋死刑

12、霍瑞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案,湖北省高院二审采纳谢通祥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相关辩护意见,撤销霍瑞峰死刑立即执行后直接改判

13、公安部督办中俄特大跨国*品毒**案主犯李菲成功辩护,该案被最高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品毒**犯罪典型案件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标题:《他为跨国*品毒**大案辩护》

14、内蒙古获母捐肾毒贩王成成被指控贩卖*品毒**罪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高院直接死刑改判

人民网报道标题:《获母捐肾毒贩二审改判死缓》

中国教育电视台标题:《悲情毒贩》)

15、于淑学涉嫌运输*品毒**、非法持有枪支、*药弹**案被抓现行,最终无罪释放

16、唐某某涉嫌运输*品毒**案,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直接改判

17、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旭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8、央视报道北京某大公司董事长王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12亿元,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19、廖建军被检察院指控犯放火罪,最终判决无罪;(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全文)

20、张惠鹏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北京二中院直接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人民网报道标题:《保安疑将同事打骨折4次审理改判无罪获赔10万》

21、邯郸市未成年人李某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22、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员工张某涉嫌强奸案,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23、某中华老字号文房四宝企业总经理宋某涉嫌巨额合同诈骗罪,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24、美国著名企业家陈博士涉嫌巨额合同诈骗罪,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25、某石油公司总经理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罪逃跑十余年,获无罪判决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标题:《逃跑十余年他终获无罪》

26、中汽乾坤汽车租赁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800万元无罪释放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27、韩某某出售青海油田油井涉嫌合同诈骗900万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8、山东某药监局局长刘某涉嫌合同诈骗数千万元,天津某法院直接判决无罪

29、*纪委中**办理的某老资格特大央企部门总经理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特大案件,最终撤销案件

30、北京某国家级学会部门副主任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特大案件,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31、宋新强故意杀人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以程序违法为由不核准并且撤销死刑

32、村支书杀村主任案,井斌杀人死刑复核以新证据为由不核准并且撤销死刑

腾讯网、京华时报报道标题:《侄杀村主任案重审侄子提证据:叔叔让其顶罪》

33、“亿万富豪”多次抢劫银行200多万元案件辩护

新华网央视、新华网报道标题:《“亿万富豪”受审18年前抢银行208万》

34、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案

35、公安部督办、央视直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大案

36、房地产开发商马某某与张某某履行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指令再审

37、贵州电子设备制造商法定代表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数亿元案件辩护

38、深圳市某大型P2P网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利涉嫌合同诈骗数十亿元撤销案件

39、中字头某大型建筑公司部门经理刘某某涉嫌巨额诈骗撤销案件

40、北京某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亿元辩护

41、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报道:《枪下留人!被紧急叫停的死刑案》

42、陈某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枪下留人”案

新华社新华网报道标题:《贵州男子枪决当天被喊停》

43、姜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4、岩某贩卖*品毒**罪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5、张某飞贩卖*品毒**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6、贺某某贩卖*品毒**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7、荣某某贩卖*品毒**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8、李某军犯故意杀人罪二审高院撤死刑判决。

49、天津市某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北京正大通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之间1.675亿元买卖合同案件,谢通祥代理北京正大通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高院最终驳回某钢管集团公司上诉,判决北京正大通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不予偿还1.675亿元欠款。(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全文)

50、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与李月华、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代理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江苏高院改判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胜诉。(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全文)

51、美国人CHANPHILIPPUN与刘元(女)同居期间在北京购买价值一千万元房屋一套,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刘元(女),谢通祥律师代理美国人CHANPHILIPPUN,北京某区法院判决刘元(女)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给美国人CHANPHILIPPUN名下。(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全文)

案件较多不一一列举,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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