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无罪怎么处罚 (代购毒品判刑案例)

近日,由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某涉嫌贩卖*品毒**一案,经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黄某所得赃款500元,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5日19许,被告人黄某接到梁某(另案处理)的电话,让其帮联系购买*品毒***洛因海**。同日21时,梁某和杨某贵(另案处理)驾车来到德保县燕峒乡燕峒村跟屯路口,与黄某见面,黄某称*品毒**卖家只收现金。随后,杨某贵微信转账20000元给黄某。黄某收到微信转账后,将钱取出。接着,三人驾车至天等县,由黄某带20000元现金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品毒***洛因海**50克。次日(16日)2时,梁某和杨某贵按约定微信转账给黄某“介绍费”500元。同日15时许,田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杨某贵住处查获涉案的部分*品毒***洛因海**净重8.20克。同年11月3日,黄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为他人代购*品毒***洛因海**50克,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品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在犯罪中,只是居中介绍,为他人代购*洛因海**,属从犯;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到案后积极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延伸: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