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茁 屈文生|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

龚茁屈文生|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

龚茁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于2018年10月18日经修正后实施,其立法目的旨在通过指定与运营自由贸易区,保证区内制造、物流、配送、贸易等自由活动,加速吸引外国投资,推动贸易,便利国际物流和区域发展,推动国民经济。

该法的主要特点有:

第一,自贸区不适用海关法等。该法第3条规定,韩国海关法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和促进老年人就业法优待和扶助国家杰出人员法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康复法等不适用于该法规定的自贸区。

第二,对进驻自贸区的企业的资质作了严格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拟以出口为主要目标的汇回企业以及经营制造业或知识服务业、货物装卸、运输、仓储和展览或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总统令的相关规定。

第三,对国家和公共财产的出租与出售放宽要求。该法第18条规定,地方政府依法将其所有的土地、厂房等资产出租给进驻企业的,租期不得超过五十年;确有必要的,可以续租,续租不得超过五十年。第19条规定,出售自贸区内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工厂等资产的,地方政府认为购买人难以一次性支付价款的,可以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延长支付期限或允许购买人分期支付价款,不适用公共财产商品管理法的部分规定。

第四,加大对进驻企业的纳税优惠力度。该法第47条规定,进驻企业为外资企业的,根据特别税限制法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购置税、登记许可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优惠政策。第48条规定,对进驻企业的工厂等资产免收城市交通改善法第36条规定的交通拥堵费。

第五,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处罚以人身罚和罚金为主。该法第56条规定,违法将货物运出或运进自贸区的,处七年以下劳役或七千万元韩元以下罚金。第58条规定,在自贸区经营业务,未订立进驻合同,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处以三年以下劳役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

2018年10月18日实施,2018年4月17日第15575号法律,部分修正

龚茁 译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屈文生 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贸区的指定等

第三章 自贸区的管理和进驻

第四章 货物进出自贸区及其管制

第五章 关税的征收、减免

第六章 补充规定

第七章 处罚

龚茁屈文生|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