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未牟利 (代购未获利是否构成贩卖毒品)

最近《湄公河行动》热映,朋友圈被刷了几回,对于这部电影小编要竖个大拇指----不仅好看,而且意义非凡。

相信很多人看完这部电影都会为中国的崛起而感到自豪,同时也能够体会到缉毒警察在抓捕毒贩子时的 艰难曲折 无私奉献。

代购毒品未牟利的有罪判决书,代购毒品案件辩护

这里小编想插一句,其实检察官将毒贩子送去见法官的过程有时也是很曲折的。要知道,毒贩子是很狡猾的,他们总会想尽办法为自己开脱责任。

今天小编要讲的就是如何应对毒贩子在被抓捕后用得比较多的一个辩解理由:

为吸毒者代购*品毒**且没有从中牟利

在办理*品毒**案件的过程中,当被告人提出他是为吸毒者代购*品毒**且没有从中牟利时,你首先要搞清楚,他这样说的目的是什么?

假如涉案*品毒**的数量比较多,明显是超过非法持有*品毒**罪的入罪门槛,那么被告人显然是在作罪轻辩护,因为比起贩卖*品毒**罪,非法持有*品毒**罪的量刑无疑是更轻的。

倘若涉案*品毒**的数量很少,明显是达不到非法持有*品毒**罪的入罪门槛,但被告人仍然这样说,此时就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因为被告人是在作无罪辩解。

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文件精神,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没有从中牟利且*品毒**数量没有达到非法持有*品毒**罪的入罪门槛,不作为犯罪处理。

代购毒品未牟利的有罪判决书,代购毒品案件辩护

在弄清楚被告人的意图后,接下来我们有两种 工作思路, 一种是证明被告人有从中牟利,另一种是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代购。假如我们从第一种工作思路出发,就会发现这种思路容易陷入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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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从*品毒**类犯罪的特点说起。*品毒**类犯罪往往隐蔽性很强,这就导致目前成功侦破的*品毒**类案件大多数都是建立在某位热心群众(购毒人员)举报的基础上,而且往往只能抓到与购毒人员直接进行交易的贩毒人员,而贩毒人员的上家基本上抓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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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证人+1个被告人”的结构模式在现实中还是很常见的,而这种模式在被告人提出上述辩解的情况下(特别是贩毒人员本身并不囤积*品毒**,有人要买时就自己先垫钱从上家拿货来卖的情形下),证据比就容易陷入1:1。例如贩毒人员自己先用100元从上家那里购买*品毒**,然后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只要其辩称交易的*品毒**是以200元的价格从上家那里买来的,中间没有赚取差价,那么在上家没有抓到的情况下,哪怕购毒人员明确指认,我们依然不能够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从中赚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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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要从第二种思路出发,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代购,那么就要先学会区分 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代卖这三大类型:

1、 所谓“居间介绍”,说白一点就是牵线搭桥,居间介绍人通过帮购毒者或贩毒者介绍联络传递信息(中间可能还会有谈判协调行为),最后促成交易。需注意的是,居间介绍者本身不是*品毒**交易主体,它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它是*品毒**交易的促成方,是帮助犯。居间介绍者的获利方式比较广泛,可能是从*品毒**交易中抽水,也可能是买卖双方单独共同支付酬劳。

2、所谓“居中倒卖”,通俗点就是投机倒把。居中倒卖者已经实际参与到*品毒**交易中,其从上家拿货时扮演的是下家的角色,而交货给购毒人员时扮演的又是上家的角色。总之,居中倒卖者对*品毒**交易的完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其必然会在*品毒**的交易中赚取差价。

3、所谓 “代购代卖”,通俗点就是帮忙买或者帮忙卖。代购代卖者其实就是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例如代购者就是购毒人员(委托人)的代理人,代卖者就是贩毒人员(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购代*比卖**较显著的特征就是委托人基本不会参与到*品毒**交易中,而由代理人帮忙完成*品毒**交易。因此,委托人不是*品毒**交易的主体,其在过程中一般不会持有*品毒**或者运输*品毒**,而代理人则与之相反。

需注意的是,代购代卖者是否牟利可能会影响到行为的定性。

对于代卖者,其明知贩毒人员在实施*品毒**犯罪却仍然提供帮助,因此无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卖*品毒**罪。

而对于代购者,文章开头已提到,即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又没有从中牟利的,若涉案*品毒**的数量达到非法持有*品毒**罪入罪门槛的,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若达不到的,则不构成犯罪。

代购毒品未牟利的有罪判决书,代购毒品案件辩护

我们要审查全案的证据并结合不同类型行为的特征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哪一类行为。

如果我们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代购,首先就要审查购毒人员所作的证言,看购毒人员有没有委托被告人帮忙代购*品毒**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要进一步审查代购者最终有没有从中牟利。

通常来说,如果购毒人员的证言中没有出现委托代购的意思表示,就是直接找被告人购买*品毒**,而被告人又是自己出钱从上家拿货,基本上可以 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代购。

但倘若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确属代购,而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从中牟利,则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理应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丨晚秋 编辑丨轩

图丨网络

<第5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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