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网售平台主体责任该如何落实?
文 | 阿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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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平台遭药监局点名
近日,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一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多个知名B2C、O2O电商平台,因入驻的商家存在不合规销售药品的行为而遭到点名,显示了国家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

根据药监局官网所公布的细节, 被点名平台上的多个入驻商家,均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包括无证药品、维矿产品,甚至于注射液在内的多种商品。 各地市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对涉事商家处以警告、罚没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通报文末,药监局特意做了“合规提示”。明文指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于去年12月正式实施。提醒“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企业”应严格落实好审核管理责任,监测平台内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并表明,药监部门会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潍坊养天和仁和药店连锁总经理高光磊一针见血地向《第一药店财智》指出, “药品网售和线下监管一直以来是一个矛盾点。比如,网络销售一个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可以卖全国,线下药店必须有门店执业药师,网络代购药品满天飞,线下基本不允许。这些东西都需要进一步规范。” 他进一步指出,“平台也并未对相关功能进行限制和管理,甚至鼓励和纵容了很多的违规行为。从监管角度说,必须严格落实平台责任制,否则永远无法取得监管进步。”
02
监管部门为网售平台划定多项责任
虽然药监局并未在上述通报中指出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但是《管理办法》对此有多条详细的规定。
其中,《管理办法》第20条要求,平台应当对入驻的商家进行资质、质量审核,建立档案并至少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入驻商家符合法规。第22条要求,平台应当对入驻商家进行检查监控,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平台除了制止外,还要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可以发现,《管理办法》上述两条对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划定,除了要求平台履行商家入驻前的审核职责之外,还应主动承担起后期的监控报告职责,意味着平台在自主能动性上亦需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赋予了平台更多规范商家运营的权力,当平台发现商家存在“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违规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销售超过经营许可范围的药品”以及其他被禁止的销售行为时,可以停止对商家提供服务。
而且,更重要的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指出,平台若未遵守上述所列三条规定,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131条进行处罚。《第一药店财智》查询第131条规定得知,针对违法平台的相应罚则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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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平台与监管部门有效合作
中康药店通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第四季度,我国药店门店总数超过61万家,其中O2O数量超过18万家。
随着药店线上线下融合的趋势扩大,以及《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线上售药树立规则,线上门店的数量正在进一步增加。但这也引申出一个必要的考虑,即线上门店庞大,第三方平台如何确保监控职责的有效落实?抑或在此事上,监管部门要如何与平台打好配合战?
北京药赋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清告诉《第一药店财智》,药监局所通报的几个案例属于违规卖药,商家或者是有意为之,也或者是不清楚规则而违规了,但这几个案例属于相对较轻的违规形式。药监局对此通报,应该是希望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也显示了对药品网售监管趋严的趋势。
但他也指出,平台上商家数量众多,光靠监管部门单方面监督肯定是无法全部覆盖的,还必须借助平台的力量。但是也因为基数大,平台难免也有监管不到位,出现漏网之鱼的情况。 比较可行的方式,应该是监管部门有一个常规、定期的检查动作,督促平台配合监管,达到双向发力的效果。
高光磊则提醒,当下一些平台一定程度上受到当地的保护,他认为必须化解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才有可能真正对平台做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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