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江 李文江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75)
现实问题
1. 两个人签订了一个合同,会不会对没有签订合同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效力呢?
2.甲欠乙100万元,已到期,但乙怠于行使债权,乙欠丙50万元,丙能否向没有回头关系的甲索要欠款?
法律条文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由来
本条源自于《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有修改:
1、第二款变为第一款,突出对于合同的保护。
2、删除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内容。
3、增加“仅”字。
4、增加“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释义
一、如何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按时全部履行。
2. 如不履行,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何增加“仅”字?
“仅”字突出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1. 主体相对性: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他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必履行合同义务。
2. 内容相对性:履行合同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涉及合同之外的内容。
3. 责任相对性:仅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合同约束到合同之外的其他人。这是《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的重大变化。
1.因 物权化合同而突破合同相对性:
如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之规定,租赁合同就对抗了租赁合同之外的所有租赁物购买人对租赁合同的干涉。
2. 因保护受害人而突破合同相对性:
如买卖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保护了买卖合同之外的受害人。
3. 因第三人合法利益而突破合同相对性:
如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之规定,保险合同保护了投保人及保险人之外的保险受益人利益。
4. 因合同的保全而突破合同相对性:
如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人完全可以行使代位权。上述第2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四、特别注意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裁判者都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扩大合同主体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五、一点思考
请读者对比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您是否觉得《民法典》还有进一步精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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