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淘宝店主代购*税逃**300万被判刑10年”的新闻在社交媒体引起热议。据了解,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私走**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税逃**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有网友发现,该店主在淘宝店铺上表示因“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并翻出店主在11月1日写下的道歉信。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游燕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并租用珠海市凤凰北路2072号华海公寓513房作为该淘宝店的工作室及仓库。
同年5月起,被告人游燕开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T&BPLUS+、CDC-DG、EVA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其在香港所购服饰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私走**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统计,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私走**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走**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
需注意的是,游燕不仅*税逃**,更涉及*私走**。
本案中,游燕*私走**价值1140余万元的服饰,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税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游燕的*私走**行为触及红线,亦提醒广大从事代购的个体: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