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某某为牵蝇头小利 ,为他人代购*品毒**,被蒙山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主要案情:
2018年6月份,欧某某委托卓某某代购200元的*品毒***毒冰**,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卓某某。之后卓某某用150元从他处购得*毒冰**二小包,卓某某将其中一小包交欧某某,留下一小包供自己和他人吸食,卓某某从中获利50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购*品毒**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品毒**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卓某某为他人代购*品毒***毒冰**,从中获利50元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品毒**罪。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规定“代购*品毒**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品毒**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品毒**罪定罪。”

检察官提醒:
任何人都要牢记:无论是吸毒还是贩毒,都是害人害己的行为。珍爱生命,远离*品毒**,坚决*制抵***品毒**及*品毒**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