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共中**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黔*党**发[2018]29号)及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着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毕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毕节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毕节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通〔20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文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2月14日至2月21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在本文文末留言区留言提出意见建议。
(二)网站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ijie.gov.cn)进入“*意民**征集”专栏留言。
登录市政府网留言
(三)热线电话
联系人:卫红;电话:0857-8638762。
(四)电子邮件
1457070585@qq.com。
(五)传真
0857-8638762。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毕节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毕节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共中**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黔*党**发〔2018〕29号)精神,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根据实际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的制度。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积极为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供应土地。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租赁期满且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落实电价和收费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并列入政府准入目录的民营企业参与2019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用电成本,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推广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由100千伏安提升至200千伏安试点,降低小微企业接电成本。加快实施“气化毕节”工程,全面实现天然气“县县通”目标。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供电局)
(三)进一步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试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继续对持有黔通卡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打折优惠,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毕节高管处)
(四)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贯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优惠政策,政府部门委托的涉企技术性中介服务费用一律由政府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认真落实国家、省社保政策,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实质性下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五)认真组织好我市民营企业积极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农业农村、商务、能源等部门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各专项财政资金。市、县(区)级设立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农业、商务等部门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各专项财政资金,按每年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缓解经营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
(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对民营企业差异化信贷政策,逐步扩大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款贷**占新增公司类*款贷**的比例。鼓励各银行机构建立民营企业“白名单”、增配战略性信贷计划、单列小微企业信贷增长计划,为普惠金融业务配备专项规模,专款专用,并优化融资品种、期限、流程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好用足民贸民品、创业担保等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稳妥有序强化对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
(七)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下沉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层级,构建以二级分行和重点一级支行为主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体系。提高民营企业业务在金融机构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将小微企业*款贷**业务与内部考核等奖惩机制挂钩。(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
(八)鼓励银行机构改进信用评价模型和信贷流程,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合理控制民营企业*款贷**利率水平,探索建立*款贷**全流程限时制度,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审查审批“绿色通道”,逐步推广模板化运作和批量化自动化审批,进一步压缩民营企业信贷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
(九)支持银行机构拓展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方式和信用*款贷**范围,做好普惠口径小微企业*款贷**和绿色信贷纳入央行合格抵押品工作,合理确定抵质押率,进一步盘活金融机构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信贷产品和模式创新,探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信用记录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优质民营企业加大信用*款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
(十)鼓励各县(区)设立过桥转贷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管理和使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转贷基金的合作,简化操作流程,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款贷**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支持金融机构简化续贷产品办理流程,改进*款贷**期限管理,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通过借新还旧和展期等方式帮助企业续贷,不得随意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
(十二)支持全市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民营、小微企业*款贷**,设立不低于3亿元的支小再*款贷**专项限额,支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发放*款贷**,利率水平低于同类同档次*款贷**利率。(责任单位: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
(十三)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款贷**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款贷**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以下放宽至500万元以下。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将不低于AA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纳入再*款贷**合格担保品范围。加大对信用风险企业培训力度,推动有发债意愿、愿意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机制的民营企业积极运用该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
(十四)积极争取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覆盖面,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控制在2%以内。探索创新企业的反担保措施,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动开展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等业务,鼓励发展以知识产权、股权、林权、排放权、应收账款等为抵(质)押物的融资方式。探索企业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业务。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加大对优质民营企业上市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三、全面放开民间投资限制
(十五)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推行民营经济“非禁即入”措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破除准入障碍;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形成项目储备、公开推介、进展调度的分层次管理机制,并定期制定发布向民间投资推介的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十六)在产业园区开展审批手续前置办理试点。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探索创新以政策条件引领、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十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省、市重点培育产业领域,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鼓励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
(十八)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款贷**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化或歧视性待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十九)深入推进“千企改造”工程、“万企融合”行动,“一企一策”推动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加快实施转型升级,深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民营经济中的创新融合。组织实施民营经济百亿企业培育行动,不断壮大民营企业规模,建立龙头动态管理机制,每年遴选一批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到2022年滚动培育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1000户以上,加大培育民营企业“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提升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
五、优化公平高效市场环境
(二十一)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充分发挥市、县(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构建覆盖全市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二)全面推行涉企审批事项改革,力争2019年内实现90%以上的涉企审批事项“一次办成”。设立投资项目审批单一窗口,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窗口集中办理,建立“一窗受理、集中审批”新模式。除按规定必须由省、市*办理级**的核准、备案手续外,民间资本投资项目一律由县*办理级**。(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继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扩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稳步推行全程电子化改革,推广应用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简化工商登记、*章刻**、申领发票等手续办理,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行“企业简易退出”改革,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办理程序、资料,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积极配合做好“电子税务局”建设,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快捷的网上办税系统,推进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推广“税务信用云”,积极推进“银税互动”,联通税企银政四方共享数据资源以信换贷,广泛开展“税源贷”、“税贷通”、“银税贷”等业务,促进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与“*款贷**信用”更加有效结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加强民营企业队伍建设
(二十五)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积极开展民营经济组织职称专项评审,对取得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执行资格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六)加大民营企业家管理能力培训补贴申报、支持力度,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一流”大学、省内大学、市内大专院校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开展企业员工岗前、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具有较高科研攻关能力或掌握关键技术和生产技能的高级技术人才,支持携带资金、项目、技术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人才及创新团队到我市创业。鼓励各地实施个性化人才奖补措施,柔性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八)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执行政策“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九)规范涉企执法检查活动,着力改善涉企执法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实行备案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的差别化环境监管。不得以各种借口到企业反复检查,违反规定任意对合法企业实施查封。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一企一策”依法依规查处整治,不得简单实施大面积停工停业停产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对民营企业和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等行为。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法诉求。持续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大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假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一)政府部门要严格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执行,依法追究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合法承诺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二)建立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欠款台账,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签订还款协议,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对欠款额度大、时间长、不按还款协议支付欠款的单位或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十三)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各级*党**政机关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交往,切实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解决经营情况,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政商关系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民营企业负责人交往中要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干预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战统**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四)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营造尊重企业家、保护企业家、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让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工作上没有后顾之忧。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等公益事业,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战统**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能力
(三十五)各级县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提高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六)大力开展政策落实专项行动、金融服务专项行动、降本减负专项行动、扩大民间投资专项行动、营商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中小行动等六大专项行动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对六大专项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调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七)探索组建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队,为市内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免费法制体检,针对民营企业关注的法律问题,多发、易发的法律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提供精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防范化解风险等,提升企业治理法制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十八)成立“服务民营企业省长直通车”毕节市专班,受理、转办、督办“服务民营企业省长直通车”转办事项,按时汇总反馈办理情况,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