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 。被告人 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信誉刷**的不真实交易 ,但 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郭某1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某”、账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郭某2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孙某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郭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郭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裁判理由
郭某1、郭某2、孙某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 正品行货 ”销售, 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郭某1、郭某2、孙某虽然 辩解称其网店售销记录存在*信誉刷**的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 ,但 三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向被告人郭某2银行账户付款记录、郭某2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三星数码专柜”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 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三人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的指控能够成立, 三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信誉刷**行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 ,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1、什么是刷单?
刷单是指消费者和商家串通,通过虚构网络交易记录,欺骗其他消费者的行为。
刷单的模式有寄“空包裹”、雇佣专业的团队刷单、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量和交易记录、交易中拍A发B等,均是通过虚构交易,形成虚假的产品交易数据、买家消费数据、虚假的用户评论,以此达到改变卖家信誉状况、产品排名、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网络刷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如何计算?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经营利益型犯罪,犯罪成本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通过售假行为获取收益,因此, 违法所得数额只能限定在售假环节获取的直接收益,比如购进原材料和进货价款属于售假行为的成本,应当作出相应的扣除,以“利差”作为违法所得数额。
4、“刷单”能否作为不真实交易从销售金额中扣除?
当事人对于刷单行为和金额能够作出供述,并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的,刷单产生的交易可以从销售金额中扣除。在知识产权侵权类刑事案件中,大多数卖家会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会利用网络进行刷单炒作,破坏市场竞争状况的行为,但是刷单的交易非真实交易记录,当事人从刷单中没有获得实际的交易,产生非法所得,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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