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费用由谁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按此规定,应包括了解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身体状况,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入职员工提供基本体检,该体检费用承担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的,区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来确定,一般体检费由劳动者承担。小编收集整理部分案例,供参考。
(2022)新01民终2379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体检费154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XXX。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体检,是对劳动者健康状况XXX。因此,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入职常规健康检查,费用应当由劳动者本人承担。据此,在李某与公司对入职体检费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体检费154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2022)京03民终6040号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 公司应否赔偿哈某 工资损失、 体检费用 、交通费。 在哈某的求职过程中,公司向哈某发送了《入职通知书》《聘用通知书》,通知哈某已被录用为董事会办公室秘书,并要求哈某提交离职证明、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哈某有理由相信公司会与其正式订立劳动合同 。基于此,哈某与案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 后公司告知哈某岗位取消,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哈某因此受到的损失有权利要求公司赔偿。 哈某的体检费、交通费系因公司招聘产生, 公司应予赔偿,本院予以确认 。
(2018)沪民申2786号
关于入职体检费, 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环悦公司已就体检费用的承担有过约定,故该请求亦缺乏依据。
(2018)冀02民终4858号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向其支付入职体检费109元。 上诉人为入职到被上诉人处花费体检费109元,对此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但被上诉人不愿支付此款,上诉人主张此款应由被上诉人支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2021)辽02民终2748号
关于赵某要求支付报销入职体检费95.14元的诉讼请求,因 赵某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该费用应当由华厦公司负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2021)苏08民终2655号
一审法院另查明:阮某在入职前自行体检花费166元,阮某陈述入职前需提供体检报告方可入职;公司陈述入职前确实要求员工提供体检报告,但体检费用是自理的。
一审法院认为 : 关于入职体检费。该部分费用系阮某为获得工作自行花费的费用,其主张公司负担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二审法院认为: 阮某主张的入职体检费,发生在阮某到公司应聘之前,与公司之间并无必要的关联,其主张应由公司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2018)浙02民终1621号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应聘者的重要参考因素,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工作经历,陈某在应聘时未提供真实的工作经历系欺诈, 陈某的欺诈行为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 公司 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 无须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生日福利以及 基于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体检费 。
二审法院认为: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入职体检费缺乏约定或法定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2)闽04民终183号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体检费,因林某体检系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的,已成为公司招聘过程的一部分,体检费用理应计入公司的招聘成本。故林某要求公司支付体检费1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对林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体检费的具体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018)赣01民终3227号
关于万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出差产生的住宿费、火车票退票费及入职体检费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的产生是基于万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该纠纷具有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关系典型特征,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现万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工作期间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1254元、火车票退票费71元以及入职体检费226.36元等未报销的费用,并提供了国内出差报销凭证、体检发票、火车退票发票及公司下发的《报销进度》通知等相关证据,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出差产生的住宿费1254元、火车票退票费71元以及入职体检费226.36元。一审判决认定该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控事项不予审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1)鲁02民终1272号
关于入职体检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江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巴士公司在员工入职前需体检并对费用报销的事实予以举证,故其向巴士有限公司支付入职体检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粤03民终12380号
孙某主张公司应报销其由于2020年9月9日办理面试入职时携带行李所产生的交通费、2020年9月11日从宿舍回到南山住所产生的交通费以及入职体检费和餐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粤01民终2229号
关于体检费问题。该费用是陈某入职前产生,属于为证明符合岗位要求而支付的求职成本,且公司及肉食制品厂均已在入职时明确告知陈某该费用不予报销,故一审法院驳回该项请求,并无不当。陈某主张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该费用属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18)川01民终14805号
关于吴某主张体检费96元由生物公司负担的上诉请求,吴某提供体检单佐证生物公司有报销该费用的承诺,因该体检单上未加盖生物公司公章,无法证明体检单来源及内容真实性,因此吴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