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在今年4月份的时候,租了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前营坊街龙溪美食城一间摊位,做外卖的生意。可是刚干了两个月,就被迫停止营业了,并且现在房东不仅停水停电,还把商铺的大门给锁了不让他们进去。
李先生说:“我签的合同上面时间是一年时间,从2019年4月1号正式生效,到2020年3月29号截止。可还没干了两个月,就被迫歇业了,房东到现在也联系不上。失联的房东也是租借了这块地方开起了美食城,由于美食城入不敷出他才跑路,原房东只能将房屋收回,而未我们就成为了受害者。我签合同的时候已经交了3万块的押金,说是在半年以后如果不干的话可以全部退款,签了合同租了摊位一切都是那么的顺理成章,谁曾想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美食城里10多个租户,大约22万元的租金就这样打水漂了,并且房东直接过来把美食城的大门给锁了。按道理说这个合同还没有解除,这些店铺是不能出租了,可是现在看到房东已经开始向外出租摊位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李先生所租的美食城长时间处于亏损状态,二房东无法交付巨额租金,房东就只能把房屋收回。该美食城的物业也向记者证实:“这个负责人在租下房子之后,压根就没有交房租,并且导致美食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甚至连电费都交不起了。”
李先生表示的:“对于这件事情我希望能够一个准确的说法,我们干的都是小本买卖,租金支出属于很大的一部分,现在房东把我们的摊位重新出租了,导致我高额的租金被人给卷走了。”
那么,二房东跑路,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任毅律师表示,现在很多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通常这种情况我们将原承租人成为二房东,将新的承租人称为次承租人。那么,二房东和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这得根据出租人的意思表示分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是经得出租人同意的,则该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履行也没有障碍。如果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没有经得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出租人在知道转租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同意转租,合同有效。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但是转租的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任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报记者 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