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一则“三鹿集团毒奶粉”的新闻,引发了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在那次事件中,许多食用过三鹿奶粉的婴儿,都因过量摄入三聚氰胺这一化学原料出现肾结石等疾病,严重的甚至直接病重死亡。直至今日,当年的“大头娃娃”们还在承受“毒奶粉”带来的后遗症。
在三聚氰胺事件过去的这十多年里,政府一直不断采取不同措施及立法手段严打奶粉乃至食品药品市场,但是这么多年来,毒奶粉事件的新闻似乎一直没有远离我们的视线。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就有多名儿童在服用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奶粉”后,出现了湿疹、拍头、头骨畸形生长发育滞后等症状,并经医院诊断为佝偻病。

在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受害儿童的家长之所以购买此款产品,是因为小孩对牛奶过敏,经医嘱建议食用氨基酸奶粉。而出售此款奶粉的商家对家长进行销售时,曾强烈推荐此款产品,并在家长对该产品罐身上的“固体饮料”字样提出质疑时,称此为该款奶粉的别称。而在后续记者采访中,商家被告知事发后却又反称其为“固体饮料”。而此时,却并不是郴州地区第一起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事件。
随后,永兴县官方宣称该产品系“合格”产品,“可以在市场流通”。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起“合格”产品涉及的销售商家及生产厂家在此次事件中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李起武律师观点:
首先,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应当先对于销售的产品进行分析。商家称产品为“饮料”,那么这些饮料的外部的标识究竟是饮料还是奶粉呢?

如果产品外部标识上已经标明其为饮料,且产品配方表也符合内容物,那么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店铺及售货员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配方表的配料表与实际不符,那就有极大可能是产品本身的质量存在问题,那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当然应当由厂家进行赔偿,但是消费者可优先向商店索赔;
其次,商家销售“倍氨敏”时,是否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关键点。如果店铺明知质量问题仍贩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可在向消费者赔偿后向厂家追偿。此外,商家如果明知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进行销售,这个行为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过大的,至少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这里,5月14日当地有关部门称,产品经过国家标准检测,属于合格产品。这里的“合格产品”指的是它按照“饮料”标准是合格产品,也就是说它是一款“真饮料”。那么,如果厂家没有在此后的宣传中把它作为奶粉进行宣传,厂家也就不存在责任问题。
而商家在销售的时候,导购员刻意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性宣传,强调它是奶粉,而忽略它“饮料”的本质。而商家在明知其为固体饮料的情况下仍将其以奶粉进行推销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

同时,在此次“假奶粉”事件中,生产厂家在产品标识上突出“奶粉”弱化“饮料”字样,亦未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适用人群,本身已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但具体到这起案件,由于其性质恶劣,造成的危害及后果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仅从消费欺诈这个角度来看待。我个人认为,这起案件中,母婴店把饮料当奶粉销售,已经不是简单的销售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真的如新闻报道中所说,导购员在把这款产品卖给顾客的时候一再强调它“就是医生所说的氨基酸奶粉”,那么这就是典型的“以假充真”,明知是饮料却作为“氨基酸奶粉”卖给顾客。我认为是符合《刑法》有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这起案件本质上与“三鹿事件”是不同的,三鹿事件中,是生产厂家直接生产假劣奶粉,而这起案件则是厂家生产的饮品被母婴店故意当作奶粉销售给顾客。但作为厂家来说,在包装上刻意模仿奶粉包装,弱化“饮料”标注,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自从“三鹿事件”后,国内很多家长对国产奶粉都产生了一种不信任的态度,认为国产奶粉大多数为“毒奶粉”,反而宁愿选择支付高额的代购、快递费去购买国外的奶粉。
两件事情对国产奶粉造成了极大的打击,而挽回国产奶粉信誉的重点,则在于加强立法监管,加大对造假、制假、售假的打击和惩处力度。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只有让制假、售假者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才能从根源上斩断这一毒瘤,让我们吃的放心,用得放心。也才能重振国产奶粉的声誉和信誉,唤回人们对国产奶粉的信任。